唐會要卷二十四
受朝賀
舊制元日。大陳設。皇太子獻壽。次上公獻壽。次中書令奏諸州表。黃門侍郎奏祥瑞。戶部尚書奏諸州貢獻。禮部尚書奏諸蕃貢獻。太史奏雲物。侍中奏禮畢。然後中書令又與供奉官獻壽。時殿上皆呼萬歲。按舊儀闕供奉官獻壽禮。但依位次立。禮畢。竟無拜賀。開元二十五年。李林甫革其舊儀。奏而行之。冬至亦然。
貞觀十三年十月三日。尚書左僕射房元齡奏。天下太平。萬幾事簡。請三日一臨朝。詔許之。至二十三年九月十一日。太尉無忌等奏。請視朝坐日。上報曰。朕幼登大位。日夕孜孜。猶恐擁滯眾務。自今以後。每日常坐。其後至永徽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下詔。來月一日。太極殿受朝。此後。每五日一度。太極殿視事。朔望朝。即永為常式。
顯慶二年二月。太尉長孫無忌等奏。以天下無虞。請隔日視事。許之。
聖歷二年正月制。朝官有期喪。大功未葬。不得朝賀。神龍元年二月。朝則天皇帝於上陽宮。因敕。每十日一朝。左臺侍禦史盧懷慎上表曰。臣聞昔漢祖受命。五日一朝太公於櫟陽宮。今日陛下。豈不欲為此乎。臣度其事業。與此有異。夫漢祖起布衣。登皇極。子有天下。尊歸於父。故行於此耳。今陛下守文繼統。嗣武開基。奉三聖之休烈。當千齡之寶命。順天立極。蓋曰其常。不知何為。更用此道。遠自三五。洎乎夏殷。聖帝明王。臣所覽見。未有用此者。陛下安所取則哉。臣聞事不師古。匪說攸聞。禮煩則瀆。抑有其義。況應天去提象。纔至二裏餘。騎不得成列。車不得方軌。於茲屢出。假令愚人萬一有犯屬車之塵者。陛下雖罪之何及。縱使萬全。亦非重慎之道也。臣望陛下。從今以後。遵其內朝。一則有暢於清溫。二則無煩於出入。敬慎之道。誰曰不然。必以長至在辰。元正布歷。應天納祜。行慶有期。則願陛下備法駕。周羽儀。然後出朝。亦示天下大禮也。居常之日。竊願陛下思之。其年四月二十七日。上以時屬炎暑。制令每隔日不坐。右拾遺靳恆上疏諫曰。臣聞昔漢制反支日亦通奏事。又光武在軍。躬自覽疏。明帝撫運。夜必讀書。豈以四氣炎寒。妨於政治。況陛下紹登大位。初啟中興。六合之內。莫不延首傾聽。威恩未著。忠信未孚。勤勞者未達。冤滯者未舉。逋逃者未還。浮偽者未息。兼之國用凋敝。倉廩空虛。獄訟猶繁。澆淳尚雜。外逼兇寇。調發未寧。內切饑寒。衣食不足。人思陛下。企望太平久矣。陛下固宜兢兢業業。居安慮危。絕嗜慾之源。從清靜之化。宵衣旰食。以答蒼生之望。簡賢任能。以救蒼生之弊。使天下翕然。一變化俗。奈何以其微熱。遂闕一日萬幾之事。六合之內。家到戶說。必謂陛下安其宮室。重其晏閒。忽於黎庶。怠於聽政。復何以達堯心於天下。復何以垂令範於後世。臣愚竊為陛下有所歎息。
開元八年九月。初。正冬朝會。宴見蕃國王。臨軒。設樂懸。陳車輅。備麾仗。其朝日受朝。儀注減半。其年十一月十三日。中書門下奏曰。伏以十四日冬至。一陽初生。萬物潛動。所以自古聖帝明王。皆以此日朝萬國。觀雲物。禮之大者。莫逾是時。其日亦祀圜丘。令攝官行事。質明既畢。日出視朝。國家以來。更無改易。緣新修條格將畢。其日祀圜丘。遂改用立冬日受朝。若親拜南郊。受賀須改。既令攝祭。理不可移。伏請改正。從之。因敕自今以後。冬至日受朝。永為常式。至天寶三年十一月五日甲子。冬至。敕伏以昊天上帝。義在尊嚴。恭惟祭典。每用冬至。既於是日有事圜丘。更受朝賀。實深兢惕。自今以後。冬至宜取以次日受朝。仍永為常式。至永泰元年十一月三日。詔以十三日甲子冬至。令有司祭南郊後。於含元殿受朝賀。至建中二年十一月二十日。敕宜以冬至日受朝賀。
天寶六載十二月二十七日敕。中書門下奏。承前。諸道差使賀正。十二月早到。或有先見。或有不見。其所賀正表。但送省司。又不通進。因循日久。於禮全乖。望自今以後。應賀正使。並取元日。隨京官例。序立便見。通事舍人奏知。其表直送四方館。元日伏下候一時同進。敕旨依。
大歷九年十一月八日敕。故源王發引遷神。廢冬至朝賀。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敕。元日。門下侍郎奏祥瑞。宜停。至貞元四年十一月十三日。中書侍郎李泌奏。冬至朝賀。請准元日。中書令讀諸方表。敕旨宜依。
建中元年十一月朔。禦宣政殿。朝集使及貢士見。自兵興以來。典禮廢墜。州郡不上計。內外不會同者。二十五年。至此始復舊典。州府計吏至者。一百七十有三。二年正月朔。禦含元殿。四方貢獻。列為庭實。復舊例也。
貞元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敕。昔者聖賢。仰觀法象。因天地交會之序。為父子相見之儀。沿襲成風。古今不易。王者制事。在於因人。酌其情而用中。順其俗而為禮。鹹覿之儀。既行父子之間。資事之情。豈隔君臣之際。申恩卿士。自我為初。自今以後。每年五月一日。禦宣政殿。與文武百寮相見。京官九品以上。外官因朝參在京者。並聽就列。宜令所司。即量定儀注頒示。仍永編禮式。本以五月一日陰生。臣子道長。君父道衰。非善月也。因創是日朝見之儀。初欲冕服禦宣政殿。屬塗潦。乃以常服禦紫宸殿。至元和三年四月詔。五月一日。禦宣政殿受朝賀禮儀。停。先是。創有此禮。自後亦不多行。至是。上以術數之說。禮經不載。途罷之。九年正月朔。上禦紫宸殿受朝賀。賦朝退觀仗歸營詩。十一年十一月日南至。不受朝賀。以司徒馬燧出葬故也。
會昌二年四月。中書門下奏。元日禦含元殿。百官就列。惟宰相及兩省官。皆未索扇前。立於檻欄之內。及扇開。便侍立於禦前。三朝大慶。萬拜稱賀。准宰相侍臣。同介冑武夫。竟不拜至尊而退。酌於禮意。似未得中。臣等商量。請禦殿日。昧爽。宰相兩省官。對班於香案前。俟扇開。通事贊兩省官再拜訖。遂升殿侍立。從之。
鹹通四年五月朔。宴迴鶻於上清殿。非常例也。
諸侯入朝
貞觀元年十一月。梁州都督竇軌請入朝。上曰。君臣共事。情猶父子。外官久不入朝。情或疑懼。朕亦須數見之。問以人間風俗。許令入朝。至十五年正月。上謂侍臣曰。古者諸侯入朝。有湯沐邑。芻禾百車。待以客禮。漢家故事。為諸州刺史郡守。創立邸舍於京城。頃聞都督刺史充考使至京師。皆賃房與商人雜居。既復禮之不足。必是人多怨歎。至十七年十月一日下詔。令就京城內閑坊。為諸州朝集使造邸第三百餘所。上親觀焉。至永淳元年。關中饑乏。諸州邸舍。漸漸殘毀。至神龍元年。司農卿趙履溫希權要。奏請出賣並盡。至建中元年十月二十九日敕。每州邸第。令本州量事。依舊營置。至二年五月十四日。戶部奏。若令州府自置。事又煩費。伏請以官宅二十所分配。共給諸州朝集使。敕旨。宜依。二十年。有司上言。按漢儀注。朝賀正月。常一王四侯。十餘載一至。又按史記。諸侯王朝凡四見。留長安不過二十日。今諸王入朝者甚多。非其示之簡要。宏之禮節。既乖古制。有虧前典。臣請每歲二王入朝。禮畢還藩。敢以義請。從之。
顯慶二年十二月敕。諸都護刺史入朝日。及新授未辭。因便在京朝會。一事以上。並同京官。
先天二年十月敕。諸蕃使都府管羈縻州。其數極廣。每州遣使朝集。頗成勞擾。應須朝賀。委當蕃都督與上佐。及管內刺史。自相通融。明為次第。每年一蕃令一人入朝。給左右不得過二人。仍各分頒諸州貢物。於都府點檢。一時錄奏。
開元八年十月敕。諸督刺史上佐。每年分蕃朝集。限一月二十五日到京。十一月一日見。其年十一月十二日敕。諸州朝集使長官上佐。分蕃入計。如次到有故。判司代行。未經考者。不在禁限。其員外同正員。次正官後集。十四年二月敕。嶺南五府管內郡。武安萬安等三十二州。不在朝集之限。其承前貢物者。並附都府貢進。十八年十一月敕。靈。勝。涼。相。代。黔。嶲。豐。洮。朔。蔚。媯。檀。安東。疊。廓。蘭。鄯。甘。肅。瓜。沙。嵐。鹽。翼。戎。慎。威。西。牢。當。郎。茂。驩。安北。庭。單於。會。河。岷。扶。拓。安西。靜。悉。姚。雅。播。容。燕。順。忻。平。靈。臨。薊等五十九州。為邊州。揚。益。幽。潞。荊。秦。夏。汴。澧。廣。桂。安十二州。為要州。都督刺史。並不在朝集之例。
二十二年十一月敕。諸朝集使。十日一參。朔望依常式。應須設食等。准例處分。
永泰元年正月。宰臣王縉等奏。春秋之義。臣子一例。今後有大臣入朝。百寮望請朝罷。於中書行相見之禮。其宴餞准故事。於鴻臚亭集。從之。時上優寵大臣。入覲之日。建百官朝罷行相見之禮。
大歷十四年六月。敕諸州刺史。入計如式。
建中二年七月二十二日。敕諸州府。今年朝集使。宜且權停。其貢物及文解等。准例令考典赴上都。
貞元十三年徐州節度使張建封來朝。及命歸鎮。上禦製詩以賜之。牧守共所重。才賢生為時。宣風自淮甸。授鉞膺藩維。入覲展遐戀。臨軒慰來思。忠誠在方寸。感激陳情辭。報國爾所尚。恤人餘是資。歡宴不盡懷。車馬當還期。穀雨將應候。行春猶未遲。勿以千里遙。而雲無已知。又命中使齎所執鞭以賜之曰。以卿大節。歲寒不移。故賜此鞭以表之。又十七年閏正月。夏州節度使右僕射韓全義來朝。自入覲及歸。不見不辭於正朝。時全義自夏州節度使為蔡州招討。及赦吳少誠。全義至闕。不見不辭於正朝也。
元和十四年八月。魏博節度使田宏正來朝。賜宴於麟德殿。其大將三百餘人。賜物有差。
十五年二月勒。淄青統押海蕃。每年皆有朝事。比差部領。人數校多。今後差官。正試相兼。不得過五人。
長慶四年敕。節度觀察使入朝。不得別有進獻。
會昌元年六月敕。東道節度使鄭復。雖稱有疾。擅離本道。宜釋放。以後藩鎮。如更違越。必舉憲章。
大中五年正月敕。自今以後。諸道節度防禦經略等使。有請覲者。但先獻表章。請得詔旨許允。即任進發。務使行止之際。臨時不失事機。
二王三恪
武德元年五月二十二日。詔曰。革命創業。禮樂變于三王。修廢繼絕。德澤隆於二代。是以鳴條克罰。杞用夏郊。牧野降休。宋承殷祀。爰及魏晉。禪代相仍。山陽賜號於當塗。陳留受封於典午。上天迴睠。授歷朕躬。隋氏順時。遜其寶位。敬承休命。敢不對揚。永作我賓。宜開土宇。其以莒之酅邑。奉隋帝為酅公。行隋正朔。車旗服色。一依舊章。仍立周後介國公。共為二王後。至二年五月。酅公薨。追崇為隋帝。諡曰恭。
貞觀二年八月。制曰。二王之後。禮數宜崇。寢廟不修。廩餼多闕。非所以追崇先代。式敬國賓。可令所司。量置國官。營立廟宇。
永淳元年十一月一日制。以周漢之後為二王。仍封舜禹成湯之裔為三恪。至神龍元年五月十日制。宜依舊以周隋為二王後。
開元三年二月敕。二王後。每年四時享廟牲及祭服祭器。並官給。及帷幄幾案有闕。亦官給。主客司四時省問。子孫准同正三品蔭。隋後每年給絹三百疋。米粟三百石。周後每年賜絹二百疋。粟二百石。並春秋支給。仍准見承襲人親兄為分襲者與三分。餘各一分。兄弟有得職事官者。其物即還見襲人。十五年閏九月敕。二王後為賓者。會賜同京官正三品。其夫人亦同。諸王公以下。無子孫以兄弟為會。曾經侍養者。聽承襲。贈爵者亦准此。若死王事。雖不曾經侍養。亦聽承襲。又二王後犯罪當除爵者。改立次賢。
天寶七載五月十三日制。自古帝王。建邦受命。必敬先代。周備禮文。既存三恪之位。漢從損益。惟立二王之後。自茲以降。且復因循。將廣繼絕之恩。式宏復古之道。宜於後魏子孫中。擇揀灼然相承者一人。封為韓公。准酅介公例。立為三恪。
九載六月六日。處士崔昌上封事。以國家合承周漢。其周隋不合為二王後。請廢。詔下尚書省。集公卿議昌負獨見之明。群議不能屈。會集賢院學士衛包抗表。陳論議之夜。四星聚於尾宿。天象昭然。上心遂定。乃求殷周漢後為三恪。廢韓介酅等公。以昌為贊善大夫。包為虞部員外郎。至十二年五月九日。魏周隋依舊為三恪及二王後。復封韓介酅等公。其周漢魏晉齊梁帝王廟。依舊制。六月九日。崔昌衛包等。皆貶官。太和五年正月。酅國公楊元溱奏。臣先祖隋文帝等陵四所。在鳳翔一所。揚州兩所。京兆府一所。准去年四月九日敕。二王後介國公先祖陵。例每陵每月合給看守丁三人。鳳翔府已蒙給丁訖。其京兆府及揚州。未蒙准敕例給。敕旨各令州府准元敕處分。
開成五年十月敕。介公宇文士元亡。宜輟今月五日朝參。便為常式。
會昌三年八月。中書門下奏。二王後為國賓。又是一品。前年方與輟朝。請編入令式。從之。
朔望朝參常朝日附。
貞觀二十二年十月八日。令百寮朔望日。服蔥褶以朝。
永徽元年十月五日。京官文武五品。依舊五日一參。
神龍元年四月十四日。初令文武官五品以上。每朔望參日。升殿食。
先天二年十月敕。文武官朝參。著蔥褶珂繖者。其有不著入班者。各奪一月俸。若無故不到者。奪一季祿。其行香拜表不到。亦准此。頻犯者量事貶降。其衣冠珂繖。乃許著到曹司。
開元中。蕭嵩奏。每月朔望。皇帝受朝於宣政殿。先列仗衛。及文武四品以下於庭。侍中進外辦。上乃步自序西門出。升禦座。朝罷。又自禦座起。步入東序門。然後放仗散。臣以為宸儀肅穆。升降俯仰。眾人不合得而見之。乃請備羽扇於殿兩廂。上將出。所司承旨索扇。扇合。上座定。乃去扇。給事中奏無事。將退。又索扇如初。令以常式。
開元二十五年。禦史大夫李通奏。每至冬至。及緣大禮。應朝參官。並六品清官。並服朱衣。餘六品以下。許通著蔥褶。如有襂故。准式不合著朱衣蔥褶者。其日聽不入朝。自餘應合著而不著者。請奪一月俸。以懲不恪。制曰。可。
天寶三載二月三十日敕。百官朔望朝參。應服蔥褶。並著珂繖。至閏二月一日宜停。自今以後。每逢此閏。仍永為常式。
六載九月二十一日敕。自今以後。每朔望朝。時于常儀一刻。進外辦。每座喚仗。令朝官從容至閤門。入至障外。不須趨走。百司無事。至午後放歸。無為守成。宜知朕意。至十二載十一月十三日。禦史中丞吉溫奏。請京官朔望朝參。著朱衣蔥褶。五品以上。著珂繖。制曰。可。十三載九月。禦史中丞吉溫奏。朔望朝參。望自今以後。除仗衛官外。餘官不到兩人以上者。及本司官長。各奪一季祿。五人以上者。奏聽處分。至冬令仍著蔥褶並珂繖。若不具者。請准敕彈奏。從之。
十四載三月一日敕。常參官分日入朝。尋勝宴樂。
乾元三年四月十五日敕。員外郎五品以上常參官。自今以後。非朔望日。許不入。賊平之後。依舊常參。時安史據河洛故也。
廣德二年九月一日敕。朝官遇泥雨。准儀制令。停朝參。軍國事殷。若准式停。恐有廢闕。泥既深阻。許延三刻傳點。待道路通。依常式。以後亦宜准此。
大歷七年六月。禦史大夫李棲筠奏。伏以朝廷之儀。義當祗肅。今者以手力資錢。比俸祿舊罰。請准永泰元年八月敕為定。其一司之中。有三人以上是參官。其日並不到者。本司長官。請罰一月手力資錢。其一月內三度不到者。雖每度有罰。亦准前罰一月資錢。每月仍便於左藏庫折納。其有久不朝謁。並假過百日以上者。望令本司錄奏。如相容隱。臺司訪察彈奏。餘請依後敕處分。從之。又文武常參官。或有晚入。並全不到。及班列失儀。委禦史臺錄名。牒所由。奪一月俸。經三度以上者。彈奏。准開元二十二年五月敕。如聞朝官仗下多到門。及中書門下不散。自今以後。宜令臺司糾察。除公事見宰相。一切從正門出。違者彈奏。又准乾元元年敕。朝參官無故不到。奪一月俸。
貞元二年八月一日。禦史中丞竇參奏。准儀制令。泥雨合停朝參。伏以軍國事殷。恐有廢闕。請令每司長官一人入朝。有兩員並副貳。亦許分日。其夜甚雨至明不止。許令仗下後。到外廊食訖。入中書。其餘官及王府長官。並請停朝。任於本司勾當公事。泥雨經旬。亦望准此。
七年十一月詔。常參官入閣。不得奔走。其有周以下喪者。禁襂服。朝會服。衣綾袍金玉帶。初。金吾將軍沈房。有弟喪。公服不衣。襂服入門。上問宰臣。董晉對曰。准式。朝官有周以下喪者。許服絕縵衣。不合淺色。上曰。南班何得有之。對曰。因循而然。又曰。在式朝官。皆以綾為袍。五品以上服金玉帶。取其文綵華飾。以奉上也。昔尚書郎含香。此意也。
八年十月。復命金吾置門籍。
十二年四月。禦史中丞王顏奏。吏部兵部禮部侍郎郎中員外郎。共一十二員。起去年十一月一日。至今年三月三十日。並不朝。臣比謂選限內不朝。實憑格敕。去三月二十一日輟朝。前件官並闕奉慰。臣刺中書門下省並兵部吏部。檢敕格無文。伏以國朝故事。開元以前。旬假節日。百官盡入朝。至天寶五載。始放旬節假日不入。近年又賜分日。伏緣優貸之厚。有改慢易之愆。詔。自今以後。吏部兵部尚書侍郎。除試人銓注唱官。並禮部侍郎。兵部南曹官試人。及入宿日。其餘朝參等官。並准式。尋為吏部兵部禮部奏舉。詔又可之。
十三年正月。禦史臺奏。諸司常參文官。隔假三月以上。並橫行參假。其武班每月先配九參。比來或經冬至及歲寒食等三節。假滿不足。本配入日。並不橫行。事實乖闕。請從自今以後。每經三節假滿。縱不是本配入日。亦請依文官例參。從之。其年六月十二日敕。卿等朝謁是常。或陰雨不聞鼓聲。則不免奔波走馬。忽有墜損。深軫朕懷。自今以後。縱鼓聲差池。亦不得走馬。及時暑稍甚。雨雪泥潦。亦量放朝參。
十五年四月。膳部郎中歸崇敬。以百官朔望。朝服蔥褶。非古禮。上疏曰。按三代典禮。兩漢史籍。並無蔥褶之制。亦未詳所起之由。隋代以來始有服者。事不師古。請罷之。奏可。
元和元年三月。准吏部兵部尚書侍郎郎官。並禮部侍郎。禦史中丞武元衡奏。前件等司。近起十月至來年三月。稱在選舉限內。不奉朝參。令式無文。禮敬斯闕。一年之內。半歲不朝。准貞元十二年。中丞王顏。奉敕釐革。載在明文。尋又因循。輒自更改。若以兵部禮部。選舉限內事繁。即中書門下禦史臺度支京兆府。公事至重。朝請如常。而況旬節。已賜歸休。常參又許分日。一月之內。纔奉十日朝參。其間甚熱甚寒。皆蒙頒放。臣以為王顏舉奏甚詳。當時敕文。處分甚備。請准貞元十二年四月敕旨。自今以後。永為常式。他年妄改前條。請委臺司彈奏。庶使班行式序。典法無虧。依奏。
二年十二月。禦史臺奏。文武常參官。准乾元元年三月敕。如有朝堂相弔慰及跪拜。待漏行立不序。談笑喧嘩。入衙門執笏不端。行立遲慢。至班列不正。趨拜失儀。言語微喧。穿班仗。出閤門。不即就班。無故離位。廊下食行坐失儀語鬧。入朝及退朝。不從正衙出入。非公事入中書。每犯奪一月俸。今商量舊條。每罰各減一半。有犯必舉。不敢寬容。如所由指揮。尚抵拒非。即請准舊例。錄奏貶官。從之。
四年十月。禦史中丞李夷簡奏。准貞元十二年四月。中丞王顏。元和元年三月。中丞武元衡奏。兵部吏部禮部侍郎官。每年舉選限內。不奉朝參。又今年所造選格。不詳敕文。復請明日朝參。臣合彈奏。敕。宜准貞元十二年四月敕處分。
九年十二月敕。起來年正月以後。每朔望日。刑部侍郎。郎中。員外。大理卿。少卿。及中丞一人。時對。其日。宰相並次對。中朝官並不用來。
十年三月壬申朔。禦延英殿。召對宰臣。故事。朔望日。禦宣政殿見群臣。謂之大朝。元宗始以朔望陵寢薦食。不聽政。其後遂以為常。今之見宰臣時。特以事召也。其年六月。敕禦史臺。自今以後。常參官每入班。以見到人名銜進來。其朔望及雙日勿進。是月詔。自今以後。許寅後二刻傳點。及是質明後。朝騎有尚在街中者。待坐紫宸殿久之。而朝班未至。因命宰臣宣諭之。乃復。時命宰臣戒九卿禦史。以中丞裴度遇盜故也。
十四年二月詔。朔望據錢多少。每貫罰二十五文。仍委禦史臺糾察聞奏。至大中四年十月望。不視事。比之大祠故也。
太和元年六年敕。文武常參官。朝參不到。禦史中丞魏謨奏。准兵部吏部禮部三司。尚書侍郎等官一十二員。主舉選試。五箇月不朝參。近已降流聞奏訖。奉敕。前後敕文處分。有司不合妄更奏論。准貞元十二年。元和四年彈奏。前件三司。除試人及入宿外。並不合不朝參。敕文曾未經年。三司復此論奏。今具前後敕文。如前敕者。本是五箇月不朝。今許不過一兩月。奏不權放。必恐擁滯。准兵部選事勞逸。尤與吏部不同。選限內。遇公事繁併日。任具事由牒臺。尋常不在放朝參限。
天祐二年十二月敕。漢宣帝中興。五日一聽朝。歷代通規。宜為常式。今後每月。只許一五九日開延英。計九度。其入閤日。仍于延英日一度指揮。如有大段公事。中書門下具牓子奏請開延英。不拘日數。
三年六月敕。文武百僚。每月一度入閤於貞觀殿。貞觀大殿。朝廷正衙。正至之辰。受群臣朝賀。比來視朔。未正規儀。今後於崇勳殿入閤。
廊下食
貞觀四年十二月詔。所司於外廊置食一頓。出國朝故事。正史。檢不獲。
貞元二年九月。舉故事。置武班朝參。其廊下食等。亦宜加給。
唐會要卷二十五
輟朝
開元十八年十二月。左丞相燕國公張說薨。輟朝五日。廢元日朝會。
二十九年十一月。寧王憲薨。輟朝十日。
貞元十五年七月。以黔府觀察使王礎卒。輟朝一日。故事。團練觀察使卒。未有廢朝者。自礎始焉。其年九月。義成軍節度使盧群卒。輟朝。故事。節度使卒。從旨先廢朝。然後除代。至是。先除尚書右丞李光素。然後輟朝。非也。十六年。以徐泗濠等州節度使張建封卒。輟朝。近例。節度使帶僕射以上卒。輟朝三日。尚書以下都團練觀察使則否。洎貞元八年嗣曹王臯。十一年李自良。皆以節度使帶尚書卒。各輟朝三日。至十四年。樊澤以僕射卒。輟朝一日。十五年。黔府觀察使王礎卒。時為輟朝一日。
元和九年六月丙子。天德軍經略使周懷義卒。輟朝一日。經略使廢朝。自懷義始也。
太和元年七月。太常博士崔龜從奏大臣薨輟朝曰。伏以廢朝軫悼。義重君臣。所貴及哀。尤宜示信。自頃以來輟朝。非奏報之時。備禮於數日之外。雖遵常制。似不本情。臣不敢遠徵古書。請引國朝故事。貞觀中。任瑰卒。有司對仗奏聞。太宗責其乖禮。岑文本既歿。其夕。為罷警嚴。張公謹之亡。哭之不避辰日。是知憫悼之意。不宜過時。臣謂大臣薨。禮合輟朝。縱有疑務急速。便殿須召宰臣。不臨正朝。無爽事體。如此則由衷之信。載感於幽明。彌情之文。無虧於禮典。太常寺參定上言曰。伏以近日文武三品以上官薨卒。皆為輟朝。其間有未經親重之官。今任是列散者。為之變禮。誠恐非宜。自今以後。文武三品以上。非曾任將相。及曾在密近。宜加恩禮者。餘請不在輟朝例。其餘並請依元敕。又中書門下奏覆。古有當祭告喪。義在申情同體。過時而哭。於理為乖。禮院所請合輟朝者。各以聞喪之時明日。請依。餘約太常寺所奏。別具品列輕重進定。謹按儀制令。百官正一品喪。皇帝不視事一日。又准官品令。太師。太傅。太保。太尉。司徒。司空以上。正一品。太子太師。太子太傅。太子太保以上。從一品。侍中。中書令以上。正二品。左右僕射。太子少師。太子少傅。太子少保。三京牧。大都護。上將軍。統將以上。從二品。門下中書侍郎。六尚書。左右散騎常侍。太常。宗正卿。左右衛及金吾大將軍。左右神策。神武。龍武。羽林大將軍。內侍監以上。正三品。禦史大夫。殿中祕書監。七寺卿。國子祭酒。少府監。將作監。京兆河南尹以上。從三品。緣令式舊文。三品以上薨歿。通有輟朝之制。伏以君臣之間。禮情所及。事必繁於委遇。官則以時重輕。一用舊儀。咸乖中道。臣等參配色目如前。其留守。節度。觀察。都護。防禦。經略等使。並請各據所兼官為例。依奏。其年九月。中書門下奉。近奏定合輟朝官品。敕已尋行。其致仕官。多是優禮。合同貞觀敕例。未該須有處分。自今以後。其致仕官。如非曾任三品以上正官。及歷四品清望。並不在此例。依奏。敕。應官至丞郎亡歿。合有廢朝。況班在諸司三品之上。自今以後。宜準諸司三品官例處分。因尚書左丞庾敬休薨。乃降是敕也。
太和八年七月。太僕卿段伯綸卒。伯綸。秀實之子。自古歿身以利社稷。無如秀實者。文宗乃特加贈。仍輟朝一日。以禮忠臣之嗣。
會昌三年八月。中書門下奏。親王公主葬日。準德宗以前實錄。並合輟朝一日。請自今以後。準故事處分。又京官一品。尚書省二品。及時舊相。方臻此位。比來同刺史曾任監例。輟朝一日。恐輕重不倫。起今後。並望輟朝兩日。又二王後為國賓。又是一品。前年方與輟朝。請編入令式。又駙馬登朝之初。例除四品。既是國戚。不合繫於品秩。望輟朝一日。並依奏。
大中十一年。右羽林統軍鄭光卒。上之元舅也。詔贈司徒。輟朝三日。禦史大夫李景儉上疏曰。鄭光是陛下親舅。外族之愛。誠軫聖心。今以輟朝之數。比于親王公主。即前例所無。縱有似不可施用。何者。先王制禮。所貴防微。大凡人情。於外族則深。于宗屬則薄。先王制禮。割愛厚親。據開元禮。外祖父母親舅喪。止服小功五月。若親伯叔親兄弟。即服齊縗周年。所以疏其外而密於內也。有天下者。尤不可使外戚強盛。今鄭光輟朝日數。望速改。詔命輟朝一日。或兩日。示其升降有差。恩禮無僭。垂之百王。永播芳烈。疏奏。乃詔罷朝兩日。
雜錄
開元元年十二月敕。諸文武官三品以上。及中書黃門侍郎。若遇雨。聽著雨衣及帽。至殿門外。並聽著出入。又諸文武三品以上帶職事者。欲向田莊。不出四面關者。不須辭見。致仕朝朔望者。準此。
二年閏二月七日敕。每受朝日。平明後。仗未下。前皇城內正南街。宜斷人馬來往。
十五年十月敕文。諸道遙授官。自非路便。即不須赴謝。天寶十三載七月敕。自今以後。應正衙引辭官。當日不發。委禦史臺察訪聞奏。
貞元十三年六月詔。自今以後。時暑及雨雪泥潦。亦量放朝參。
十五年正月丁亥。不視事。以公卿等朝拜諸陵故也。初。是月七日。拜陵官發。其日。本視事。適會董晉卒。廢朝。至十六年二月。公卿拜陵發日。遂不親視事。迄今因循行之。
元和元年三月。禦史中丞武元衡奏。中書門下禦史臺五品以上官。尚書省四品以上官。諸司正三品以上官。及從三品職事官。東都留守。轉運。鹽鐵。節度。觀察使。團練。防禦。招討。經略等使。河南尹。同。華州刺史。諸衛將軍三品以上官除授。皆入閣謝。其餘官。許于宣政南班拜訖便退。從之。
三年六月。百官初入待漏院。候禁門啟入朝。故事。建福望仙等門。昏而閉。五更而啟。與諸裏門同時。至德中。有土蕃自金吾仗亡命。因敕晚開。宰相待漏太僕寺車坊。至是。始令有司各據班品。置院於建福門。
五年十二月。義武軍節度使張茂昭。舉族歸朝。至京師。故事。雙日不坐。是日特開延英。
十四年八月。上謂宰臣曰。今天下雖漸平。尤須勤於政治。若遇休假。頻不坐朝。有事即詣延英請對。勿拘常制。
十五年正月十三日。延英閣宰臣及群官往對。已而上卻不坐。以中書侍郎令狐楚有事於太清宮故也。其年十月下元假。召宰臣對于延英。議邊事也。
太和七年正月。戶部侍郎庾敬休奏。當司未有待漏院。今請於鹽鐵度支待漏院側創造。依奏。
九年八月。禦史臺奏。應文武朝參官新除授。及諸道節度觀察經略防禦等使。及入朝赴鎮。並合取初朝謝日。先就廊下參見臺官。然後赴正衙辭謝。或有於除官之日。及朝覲到城。忽遇連假三日以上。近例便許于宣政門外見謝訖。至假開。亦須特到廊下參臺官者。請自今以後。如遇連假已見謝訖。至假開。亦須特到廊下參臺官。依奏。
開成元年正月敕。自今以後。每遇入閣日。次對官未要隨班並出。並於東階松樹下立。待宰臣奏事退。令齊至香案前。各奏本司公事。左右史待次對官奏事訖。同出。其年五月。中書門下奏。自今以後。除刺史。並望延英對了奏發。日限促。不遇坐日。許于臺司通。將待延英開日。辭了進發。從之。
三年二月禦史臺奏宣。自今以後。遇延英開。擬中謝官。委司臺立一日。依官班具名列奏。如先奏。即不在中謝限。又敕新授方鎮。延英開日。便令中謝。其兩省官中謝。即不在。令本司前一日奏聞。餘依其年二月堂帖。奉宣。新授刺史。於閤內及延英中謝。不必須候延英開。其月。中書門下奏。僕射尚書侍郎。左右丞。五監九寺大卿監。準開成元年三月敕。每遇延英開。並令候對。如入閤日班退後。各於紫宸殿前東西松樹下。依位立。本司有公事。即聞奏者。伏以兩衙坐日。宰臣及次對官奏事。比及退朝。已是辰巳之間。若更祗候。即廢闕公務。今日延英面論。並請停罷。如須顧問。隔宿及臨時宣召。必不稽遲。依奏。其年十月。昭恪太子薨。中書門下奏。輟朝合至月末。舊無起居之禮。頗乖臣子之心。臣等商量。隔三日一赴延英。進問起居。應協情禮。從之。
四年正月。中書門下奏。尚書省四品以上官。及諸卿監等。遇兩衙坐日。宜令兩人循環於閣內。及延英祗候者。敕前件官等。若當待制之日。重差定憲。慮妨公事。起今以後。合祗候官。請不在待制之限。依奏。其年二月。禦史中丞高元裕奏。伏以近日丞郎以上官。未就食之前。時有稱疾。便請先出。請自今。合候對官。遇延英開日。有事要與宰臣商量者。即請拜食後先出。仍事須前牒臺司。或年齒衰遲。不任每度就食者。量許三度仗下後先出。其餘官不在此限。如違。請每月終。一度具名聞奏。依奏。
百官奏事
舊制。六品以下官奏事。皆自稱官號臣姓名。然後陳事。通事舍人。侍禦史。殿中侍禦史。則不稱官號。
貞觀四年五月五日。上謂房元齡等曰。君于臣子。情亦無別。前如晦亡。朕為不視事數日。惻愴之。今任瑰亡。豈有內外殊異。所司不進狀。乃對仗便奏。此豈識朕意。如朕子弟。不幸死亡。公等可如此奏耶。今日後不得如此。
永徽二年十二月詔。五品以上上封事。不能進。聽仗下面奏。
景龍二年二月七日敕。仗下奏事人。宜對中書門下奏。若有祕密。未應揚露。及太史官。不在此限。至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敕。諸司欲奏大事。並向前三日。錄所奏狀一本。先進。令長官親押。判官對仗面奏。其禦史彈事。亦先進狀。至開元五年九月十二日詔。比來百司及詔使奏陳。皆待仗下。頗乖公道。須有革正。自今以後。非灼然祕密。不合彰露者。並令對仗。如文書浩大。理文雜著。仍先進狀。其太史官。自依舊例。至六年七月二十八日。詔曰。百司及奏事。皆合對仗公言。比日以來。多仗下獨奏。宜申明舊制。告語令知。如緣曹司細務。及有祕密不可對仗奏者。聽仗下奏。
開元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敕。五品以上要官。若緣兵馬要事。須面陳奏聽。其餘常務。並令進狀。
興元元年九月。上謂宰臣曰。近者朝官諫言。都不陳奏。時之利病。何以知之。自今每正衙及延英坐日。常令朝官三兩人。面奏時政得失。庶有宏益。
貞元十四年二月。太常卿齊抗奏。元日朝賀奏事。戶部尚書司天監奏。開元禮。並令於橫班。同群官拜訖。然後依次奏事。自後並未拜以前。先就階上立奏。事畢。隨例便退。既無禮度。則有闕儀。今請依開元禮。戶部尚書以上。於南班再拜訖。便隨上公升於階。就東向位立。準儀注奏事。以補舊儀。可之。
十八年七月。嘉王府諮議高宏本。正衙奏事。自理逋債。因下敕曰。比來百官。每於正衙奏事。至於移時。為弊亦甚。自今以後。不須於正衙奏事。如要陳奏者。並於延英進狀請對。正衙奏事。不易之制。貞觀之間。孜孜治道。講陳政事。其後正衙奏禦。凡在列位。無不上達。今宏本自理。罪之可也。因人而廢其事。不可。
長慶二年七月。禦史臺奏。文武常參官閣內奏事。近年無例。昨者。威衛將軍高扶。援引德音。迥出班位。緣非彈奏本條。未敢舉勘。起今以後。其文武常參官。應有諫論。合守進狀常例。有違。即請奏彈。從之。會昌元年六月敕。今後應有朝官及上封事人進章表。論人罪惡。並須證驗明白。狀中仍言請付禦史臺。不得更雲請留中不出。如軍國要機。事關密切。不在此例。
親王及朝臣行立位
貞觀十二年正月十五日。禮部尚書王珪奏。言三品以上。遇親王於途。皆降乘。違法申敬。有乖儀注。上曰。卿輩皆自崇貴。卑我兒子乎。特進魏徵進曰。自古迄茲。親王班在三公之下。今三品皆天子列卿。乃八座之長。為王降乘。非王所宜當也。求諸故事。則無可憑。行之於今。又乖國憲。上曰。國家所以立太子者。擬以為君也。然則人之修短。不在老幼。設無太子。則母弟次立。以此而言。安得輕我子者。徵又曰。殷家尚質。有兄終弟及之義。自周以降。立嫡以長。所以絕庶孽之窺窬。塞禍亂之源本。為國者宜知所慎。於是。遂可珪奏。
開元六年八月一日。右散騎常侍褚無量上疏曰。臣謹詳諸史氏。案以禮經。有親親之義。尊尊之道。所以重王室。敬耆年。今陛下纘舊惟新。睦親尚齒。朝儀品列。宜更申明。至若命以嗣主。用崇主祭。養夫國老。蓋在乞言。會于朝班。合從上列。準令嗣王正一品。今乃居庶官之次。頗為閒雜。須有甄明。臣伏見開府儀同三司。在三品前立。望請嗣王。亦與開府同行。諸致仕官。各于本司之上。則重親尚齒。典禮式存。五日敕。九族既睦。百官有序。至於班列。宜當分位。嗣王實光于主祭。國老有貴於乞言。比在朝儀。尚為閒雜。非所謂睦親敦舊之義也。嗣王宜與開府儀同三司等致仕官。各居本司之上。用永為常式。
七年八月敕。諸王入朝。及別恩。近至朝參日未入。閒於便近處坐。仍令所司陳設。
建中元年十一月詔。親王出閤就本列。至貞元三年七月詔。宗廟尚爵。朝廷尚官。今嗣郡王。爵雖居高。官或在下。列于上官之上。非制也。至四年七月敕。自今以後。嗣郡王列於本官之下也。
貞元二年十月九日。禦史臺奏。每有慶賀。及須上表。並合上公行之。如無上公。即尚書令僕以下行之。其嗣王合隨宗正。若有班立。位合依三品。
四年七月二十七日敕。今後嗣郡王列於官班之上。庶子宜在卿之上。
文武百官朝謁班序
貞元二年六月。禦史中丞竇參奏。起今以後。班七人以上。同日不到者。請具名聞奏。從之。其年九月五日敕。應文武百官朝謁班序。
中書門下。侍中。中書令。同中書門下平章事。各以本官序。供奉官。左右散騎常侍。門下中書侍郎。諫議大夫。給事中。中書舍人。起居郎。及舍人。左右補闕。左右拾遺。通事舍人。在橫班序。若入閣。即各隨左右省。其禦史大夫。中丞。侍禦史。在左。殿中侍禦史。在右。通事舍人。分左右立。若橫行參賀辭見。禦史大夫在散騎常侍之上。中丞在諫議大夫之下。禦史臺。禦史大夫在三品官之上。別立。中丞在五品官之上。別立。留守。副元帥。都統。節度使。觀察使。都團練。都防禦使。並大都督。大都護。持節度者。即入。班在正官之次。餘官兼者。各從本官班序。禦史在六品班之後也。諸使司下無本官。準授內供奉裏行者。即入班。亦在正官之次。有本官兼者。各從本官班序。如本官不是常參官。並憲官是攝者。惟聽於禦史班中辭見。殿中省官監。少監。尚衣。尚舍。尚輦奉禦。分左右隨繖扇立。若入閣亦如之。
一品班。 三太。三公。太子三太。嗣郡王。散官開府儀同三司。爵開國公等同班。
二品班。 尚書左右僕射。太子三少。京兆。河南牧。大都督。大都護。散官特進。光祿大夫。爵開國郡公。開國縣公。並勳官上柱國柱國同。
三品班。 六司尚書。太子賓客。九寺卿。國子祭酒。三監京兆等。七府尹。詹事。親王傅。中都督。上都護。下都護。下都督。上州刺史。五大都督府長史。上都督府下都護。散官金紫光祿大夫。爵開國侯。勳上護軍。下護軍。
四品班。 尚書左右丞。六司侍郎。太常少卿。宗正少卿。左右庶子。祕書少監。左右七寺少卿。國子司業。少府。祕書少監。京兆河南太原少尹。少詹事。左右諭德。家令。率更令僕。親王府長史。司馬。鳳翔等少尹。中州刺史。下州刺史。大都督大都護司馬。散官正議大夫。通議大夫。大中大夫。中大夫。爵開國伯。勳官上輕車都尉。輕車都尉。
五品班。 尚書諸司郎中。國子博士。都水司使者。萬年等六縣令。太常宗正祕書丞。著作郎。殿中丞。尚食。尚藥。尚舍。尚輦。奉禦。大理正。中允。左右贊善。中書舍人。洗馬。親王諮議友。散官中散大夫。朝請大夫。朝散大夫。爵開國子。開國男。勳官上騎都尉。騎都尉。
武班供奉。宣政殿前立位。 從北。千牛連行立。次千牛中郎將。次千牛將軍一人。次過狀中郎將一人。次接狀中郎將一人。次押柱中郎將一人。次又押柱中郎將一人。次排階中郎將一人。次又押散手仗中郎將一人。以上在橫階北次南。金吾左右大將軍。入閣升殿。夾階座左右。從南。千牛將軍一人。次千牛郎將一人。次千牛將軍一人。次千牛連行。立柱外。過狀中郎將一人。接狀中郎將一人。次押柱中郎將一人。次又押柱中郎將一人。排階中郎將一人。階下排散手仗中郎將一人。金吾將軍俱分左右立。應當本日入閣人。各依前件立。其不合入閣人。各依本職事立。非當上人。遇合參日。並從本官品第班序。其入閣升殿。除千牛衛將軍中郎將外。餘並以左右衛中郎將充。其諸衛及率府中郎將。皆不得升殿。
一品班。 郡王。散官驃騎大將軍。爵國公。
二品班。 散官。輔國大將軍。鎮國大將軍。爵開國郡公。開國縣公。勳官上柱國。柱國。
三品班。 左右衛。左右金吾衛。左右驍衛。左右武衛。左右威衛。左右領軍衛。左右監門衛左右千牛衛大將軍。諸衛將軍。散官。冠軍大將軍。雲麾將軍。爵開國侯。勳官上護軍。護軍。
四品班。 左右千牛衛。左右監門衛中郎將。親勳翊衛中郎將。太子左右衛。太子左右衛司率。清道內率。監門副率。太子親勳翊衛中郎將。上府折衝都尉。中府折衝都尉。散官忠武將軍。壯武將軍。宣威將軍。明威將軍。爵開國伯。勳官上輕車都尉。輕車都尉。
五品班。 親勳翊衛郎將軍。太子親勳翊衛郎將。親王府典軍。親王府副典軍。下府折衝都尉。上府果毅都尉。散官定遠將軍。寧遠將軍。遊騎將軍。遊擊將軍。爵開國子。開國男。勳官上騎都尉。騎都尉。
尚書省官。 據周禮。先敘六官。準六典。尚書為百官之本。今每班請以尚書省官為首。
東宮官。王府官。外官。 東宮官既為宮臣。請在上臺官之次。王府官又次之。三太。三少。賓客。右庶子。王傅。既為師傅賓相。不同官屬。請仍舊。
太常宗正丞。 並隨寺望。合在祕書丞上。
尚食奉禦。尚藥奉禦。 本局既隸殿中省。合在殿中丞之下。
諸王府官。行列合以王長幼為序。
檢校官。兼官。及攝試知判等官。 並在同位正官之次。其有行所檢校。兼試攝判等官職事者。即依正官班敘。除留守。副元帥。都統。節度使。觀察使。都團練。都防禦使。並大都督。大都護。持節兼外。餘應帶武職事位。在西班。仍各以本官品第為班序。
含元殿前。龍尾道下敘班。 舊無此儀。惟令於通乾觀象門南敘班。自李若水任通事舍人。奏更於龍尾道下敘班。既非典故。今請停廢。
文武官行立班序。 通乾觀象門外序班。武次於文。至宣政門。文由東門而入。武由西門而入。至閣門亦如之。其退朝。並從宣政西門而出。
文官充翰林學士。皇太子侍讀。諸王侍讀。武官充禁軍職事。準舊例。並不常朝參。其翰林學士。大朝會日。準興元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敕。朝服班序。宜準諸司官知制誥例。在集賢史館等諸職事者。並請朝參訖。各歸所務。
辭見宴集。班列先後。 請依天寶三載七月二十八日禮部詳定所奏敕公式令。諸文武官朝參行立。二王後位在諸王侯上。餘各依職事官品為序。職事同者。以齒。致仕官各居本品之上。若職事與散官勳官合班列。文散官在當階職事者之下。武散官次之。勳官又次之。官同者。異姓為後。若以爵為班者。爵同者亦準此。其男以上任文武官者。從文武班。若親王嗣王任卑者職事。仍依本品。郡王在三品以下。職事官在階品上。自外無文武官者。嗣王在太子太保下。郡王次之。國公在正三品下。郡公在從三品下。縣公在正四品下。侯在從四品下。伯在正五品下。子在從五品下。男在從五品下。即前資官被召見。及赴朝參。致仕者。在本品見任上。以理解者。在同品下。其在本司參集者。各依職事。諸司散官。三品以上在京者。正東。朝會依百官例。自餘朝集及須別使。臨時聽敕進止。
儀制令。 諸在京文武官職事九品以上。朔望日朝。其文武官五品以上。及監察禦史。員外郎。太常博士。每日朝參。文武官五品以上。仍每月五日。十一日。二十一日。二十五日參。三品以上。九日。十九日。二十九日又參。當上日不在此例。其長上折衝果毅。若文武散官五品以上。直諸司及長上者。各準職事參。其宏文館崇文館。及國子監學生。每季參。若雨霑失容。及泥潦並停。諸文武九品以上。應朔望朝參者。十月一日以後。二月二十日以前。並服蔥褶。五品以上者。著珂繖。周喪未練。大功未葬。非供奉及諸宿衛官。皆聽不赴。
常參文武官。準令每日參。自艱難以來。人馬劣弱。遂許分日。望許依前分日參。待戎事稍平。加其俸祿。即依常式。其武官準令五品以上。每月六參。三品以上。更加三參。頃並停廢。今請準令。卻復舊儀。其朔望朝參。及宏文館崇文館國子監學生每季參等。請續商量聞奏。以前禦史中丞竇參等奏。伏奉今年四月三日敕。宜付所司。與禦史臺。以近日體例。參議禮文。務從簡正。詳定訖聞奏者。臣等準敕。詳定如前。敕旨。二品武班。宜以左右金吾等十六衛上將軍。依次為班首。其檢校官。兼及攝試知判等本官。二品以上者。位望崇重。禮異群僚。宜依本班朝會。餘依。十三年十月。徐泗節度使張建封入朝覲。詔參令入大夫班。亦優禮也。二十年十月。禦史中丞武元衡奏。準貞元二年班序敕。使下三院禦史。有本官是常參官兼者。即入本官班。如內供奉裏行。即入禦史班。緣使下禦史。近例並不在內供奉班內。請自今以後。諸使下禦史內供奉者。入閤日。並依宣政殿前班位。次員外郎之後。在正臺監察禦史之上。使為常式。從之。
二十一年五月。禦史臺奏。準貞元二年九月班序敕。已有定制。其橫行位次。請一切依本班先後。如遇雨泥。廊下立班。即依舊位。又常參官辭見班令。緣禦史多帶兼官。高下不等。今請兼大夫者。在諸司四品之上。丞郎及供奉官五品之下。兼中丞者。在諸司五品之上。供奉官五品之下。兼侍禦史者。在諸司六品之上。供奉官六品之下。兼殿中監察者。在諸司七品之上。及供奉官本品之下。如本官帶常參官攝禦史者。依本官班序。仍舊例。準入辭見。如本官不是常參官攝禦史者。不在此例。又諸文武官朝參行立。各依職事官品為序者。緣有檢校官高。職事官卑。及嗣王郡王任職事官。高卑不等。今請應檢校僕射尚書以上。及嗣王郡王任職事官者。一切在職事本品之上。又準紫宸門外班。除供奉官。餘其一切宣政殿前班序。登階後。任依舊位。如違。請準乾元元年三月敕。奪一月俸。依奏。
元和元年四月。禦史中丞武元衡奏。貞元二年。禦史中丞竇參奏。凡諸使兼憲官職。除元帥。都統。節度使。觀察。都團練。防禦等使。餘並列在本官之位。請自今以後。常參官禦史大夫中丞者。準檢校省官例。立在本品同類官之上。從之。
會昌二年十月。中丞李回奏。準元和元年四月敕。常參官兼禦史大夫中丞。立在本品同類官之上。自後。尚書諸司侍郎兼憲官。與左右丞不常並置。至於序立。式有所疑。臣伏請依前遵守。永為定制。依奏。尚書左丞孫簡奏。伏以班位等差。本係品秩。近者官兼臺省。立位稍遷。頗紊彜制。理亦未通。今據臺司重舉元和元年所奉敕。常參官兼大夫中丞者。準檢校官。立在左右丞之上者。承前列曹侍郎兼大夫者至少。准京兆尹往往帶此官。其京兆尹是從三品。至今班位。只在本品同類官從三品卿監之上。在太常宗正卿三品之下。其尚書左丞是正四品上。戶部侍郎是正四品下。今戶部侍郎兼大夫。只合在本品同類官正四品下。諸曹侍郎之上。不合在正四品丞郎之上。與京兆尹在正三品卿監之下無異。又據尚書右丞。是正四品下。吏部侍郎。是正四品上。今吏部侍郎班位。在右丞之下。蓋以右丞官居省轄。職在糾繩。吏部侍郎品秩雖高。猶居在下。推此言之。則左丞品秩既高。又處綱轄之地。戶部侍郎雖兼大夫。豈可驟居其上。今據散官自將侍郎上至開府特進。每品從上下名級各異。則從上下。又不得謂之同品。今取於理切近者。用以比方。今京兆河南司錄。及諸州錄事參軍。皆操紀律。糾正諸曹。與尚書省左右丞。綱紀六典略同。設使諸曹掾。因其功勞。朝廷就加臺省官。立位豈得使在司錄及錄事參軍之上。施於州縣。尚謂非宜。況在朝廷。實為倒置。且尚書左丞。自置此官。職業至重。按六典得彈射八座。主省內禁令。及宗廟祠祭之事。禦史糾劾不當。得彈奏之。豈可不究是非。輕為措置。今臺司所奏。但言往例。曾不揣摩。事若循理。雖無往例。亦合遵行。事若非宜。雖有往例。便合改正。今據元和元年。臺司所奏。敕戶部侍郎兼大夫。班位合在兵部侍郎之上。在左右丞吏部侍郎之下。今若因循往例。不宜改正。遣戶部侍郎兼大夫。位在左右丞之上。則京兆尹兼禦史大夫。班位合在太常宗正卿之上。不唯有紊典章。實恐重違元敕。謹具貞元二年以後敕旨如前。伏乞重賜參詳。庶合事理。敕旨。緣禦史臺與臺省各執所見。因此須為定制。其宜令兩省官詳議聞奏。
三年二月。庫部郎中知制誥崔於奏。兼禦史大夫中丞一班位。奉敕。宜令兩省官詳議聞奏者。伏以禦史大夫中丞。掌邦國憲法。朝廷紀綱。兼此官者。皆以所領務重。時為寵獎。近來諸司侍郎兼大夫者。並在左右丞之上。相承不改。待之已久。況今使下監察禦史裏行。朝謝之時。列在左司郎中之上。以此參比。足可辨明。況奉去年十月敕。禦史大夫。進為正三品。寺丞進為正四品下。郎官望等。裏九重往。時酌從宜之文。定可久之法。合崇憲職。庶協朝儀。請準前例。諸行侍郎兼禦史大夫中丞者。在尚書左丞之上。敕。宜依崔於等所奏。
唐會要卷二十六
冊讓
貞觀八年敕。拜三師。三公。親王。尚書令。雍州牧。開府儀同三司。驃騎大將軍。左右僕射並臨軒冊授。太子三少。侍中。中書令。六尚書。諸衛大將軍。特進。鎮國大將軍。光祿大夫。太子詹事。九卿。都督。及上州刺史。在京者朝堂受冊。至光宅元年。並停。
顯慶元年九月二十七日敕。拜三師。三公。親王。尚書令。雍州牧。開府儀同三司。驃騎大將軍。左右僕射。侍中。中書令。諸曹尚書。諸衛大將軍。特進。領軍。鎮國大將軍。光祿大夫。太子詹事。太常卿。都督。及上州刺史。在京者詣朝堂受冊。至景雲九年八月十四日敕。左右丞相。侍中。中書令。六尚書已上。欲讓者聽。餘並不頒。至開元中。宰相李林甫奏。兩省侍郎。及南省諸司侍郎。左右丞。雖是四品。職在清要。亦望聽讓。大歷十四年五月。臨軒冊尚父子儀於宣政殿。自開元已來。冊禮久廢。惟天寶末。冊楊國忠為司空。至是復行。
貞元三年三月。禦宣政殿。備禮冊拜李晟為太尉。晟受冊訖。具羽儀乘輅謁太廟。遂赴任於尚書省。故事。臨軒冊拜三公。中書令讀冊。侍中奏禮畢。如闕。即宰相攝之。時宰相張延賞。欲輕其禮。始奏令兵部尚書崔漢衡攝中書令。讀冊。左散騎常侍劉滋攝侍中。奏禮畢。臨軒冊命宰臣不親行事。自此始也。延賞素與晟有隙。至是故特降減其禮。欲以輕之也。
舉人自代
武德五年三月敕。令京官五品已上。及諸州總管刺史。各舉一人。其有志行可錄。才用未申。亦許聽自己具陳藝能。當加顯擢。授以不次。
顯慶四年十一月詔。百官群僚公卿尹。除命多存飾讓。自茲已後。宜各舉所知以自代。仍具才行。送轉中書省敘用。
宏道元年正月。京官六品已上清望官。及諸州嶽牧。各以己之職。推讓三人。並以名聞。隨即升擢。
上元二年九月二十一日敕文。每除京官五品已上正員清望官。及郎官禦史。諸州刺史。皆令推薦一兩人。以自代。仍具錄行能聞奏。審其所舉。以行殿最。
建中元年正月五日敕文。常參官及節度。觀察。防禦。軍使。城使。都知兵馬使。諸州刺史。少尹。赤令。畿令。並七品已上清望官。及大理司直評事。授訖三日內。於四方館上表。讓一人以自代。其外官與長吏勾當。附驛聞奏。其表付中書門下。每官闕即以見舉多者。量而授之。
貞元二年正月二十四日。新授三日內。上表舉人自代者。比來所舉。少有摭實。殊乖求才之意。自今已後。每舉人皆令指陳其承前事跡。分析言之。
元和六年十月。中書門下奏。准建中元年敕。常參官舉人後。便具所奏舉人兼狀上中書門下。如官缺。於此選擇進擬。從之。
鹹通四年正月敕。中外官宜准建中元年敕。授官後三日。舉一人自代。
讀時令
貞觀十四年正月二日。命有司讀春令。詔百官之長。升太極殿。列坐而聽焉。
長安四年。司禮少卿崔融上表曰。臣伏見去年元日。明堂受朝。讀時令。謹按讀時令。自魏晉已來。創有此禮。每歲立春。立夏。大暑。立秋。立冬。常讀五時令。帝升禦坐。各服五時之色。尚書令已下就位。尚書三公。即奉時令就位伏讀。凡五時皆如之。所以祇迓天和。至宋朝亦行斯禮。此後尋廢。迄至國初。但存讀令之文。亦不行其事。自陛下禦極。創建明堂。舊典缺本。莫不補輯。每至元日。受朝布政。因以時令之禮。附於元日行之。今布政等禮已停。不合更讀時令。所司因循。去年元日尚讀。有乖古典。事須停廢。臣謹與鸞臺鳳閣。考古詳議。已停讀訖。不敢不奏。
開元二十六年四月一日。命太常卿韋縚。每月進月令一篇。是後每孟月朔日。上禦宣政殿。側置一榻。東西置案。令韋縚坐而讀之。諸司官長。每升殿列坐聽焉。歲餘罷之。
乾元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。立春。禦宣政殿。命太常卿於休烈讀春令。常參官五品已上。並升殿坐而聽之。
貞元六年二月制。自今已後。每至四孟月迎氣之日。令所司宣讀時令。朕當與百辟卿士舉行之。
太和八年六月。中書門下奏。漢丞相魏相奏雲。陰陽者五事之本。群生之命。自古聖賢。未有不由者也。請選明經通知陰陽者四人。各主一時。時至明言所職。宣帝納用。遂致太平。國朝開元中。詔今春夏秋冬。常令以孟月於正殿受朝。讀時令。天寶已後。盛典久廢。災沴之作。實恐由斯。臣等商量。來年正月。依禮讀時令。命太常寺先撰儀注。務於簡便。從之。
命婦朝皇后應儀制附。
國朝命婦之制。皇帝妃嬪及皇太子良娣以下。為內命婦。公主及王妃已下。為外命婦。王之母妻為妃。
永徽五年十一月。武後初立。群臣命婦朝皇后。舊儀。冬至元日。百官不於光順門朝賀皇后。至乾元元年。張皇后遂行此禮。禮儀使工部侍郎于休烈奏曰。據周禮。有命夫朝人主。命婦朝女君。自永徽五年已來。則天為皇后。始行此禮。其日。命婦又朝光順門。朝官命婦。並入雜處。殊為失禮。有詔乃停。
景雲四年六月敕。文武官五品已上。母妻未受邑號告身者。不在朝會之限。其月敕。宗族命婦。第一第二第三品。並每月二十六日參。又諸親命婦。非應朝參。及須辭見謝者。皆不得輒奏。其會集所司。錄人數送內侍省內謁者監。前一日奏。其日平明。於宮城門外車馬集。內謁者監點引。至命婦朝堂下車訖。又點定。然後奏帳訖。各報所由。若辭見參謝。及有獻奉。亦平明至宮門整比。一時總奏。如敕。追喚者。隨至聞奏。又諸親五等已上。內命婦才人已上。並外命婦朝參乘馬者。聽乘至命婦朝堂。從人數準乘車例。即入內者令一人。監門校尉。內侍省高品官對看。然後入。若從內出。準此。其下從入者。即監搜。若有婦人男婦。並不得入。諸親第一第二等。及親王太妃妃。下從婦女六人。扶車三人。散使二人。外命婦二品已下。上從婦女二人扶車。親王及太妃妃公主。遣阿嬭及內監參。下從扶車散使一人。諸親及外命婦。朝賀辭見見參謝入內。從聽依前件。至內命婦朝堂。及夫子官品高。於等從高。仍並不得乘擔子。其尊屬年老。敕賜擔子者。不在此例。又外命婦品。大長公主長公主並視正一品。郡主視從一品。縣主視正二品。王妻為妃。嗣王郡王母妻亦同。文武官一品。及國公其非始封者。帶三品已上者同。母妻為國夫人。三品已上母妻為郡夫人。四品。若勳官二品有勳。母妻為郡君。五品若勳官三品有封。母妻為縣君。帶職者若勳官四品有封。母妻為鄉君。其母邑號。皆加太字。各視夫子之品。即夫子兩有官及爵。或准一人有官及爵者。皆聽從高蔭。及內命婦四品已上。母並加邑號。一品二品。母為正四品郡君。三品四品。母並為正五品縣君。東宮命婦。亦准此。其會朝依命婦制。凡外婦人不因夫及子號。別加邑號。夫人雲某品郡君。某縣君鄉君。並准此。諸因夫子應授妃已下者。見任官從本司。無本司從本貫。陳牒所司。申奏給告身。其申奏者。所司總為抄奏。若未給授。而夫子薨卒者。不在給限。諸庶子有五品已上官封者。若嫡母在。所生之母不得為太妃已下。無者聽之。承重者不給。又諸親婦人。並命婦應長參者。每月二十六日。及歲朝冬至寒食。五月五日。並命所司。於命婦朝堂供養。入諸命婦朝參。若行立次第。各准夫子。同班。則母在上。非二王後。夫人及職事五品已上命婦。並不在朝參之例。散官三品以上。王及國公得朝參者。母妻準夫子例當參。自有制者依常參。諸蕃人三品已上母妻。應加邑號者。並授。諸外命婦每朝參。光政景運永安等門。車馬兩門放出入。
元和元年十月。太常奏。外命婦參賀皇太后儀制。自今以後。每年元日冬至。外命婦有邑號者。並准式赴皇太后所居宮殿門進名參賀。其立夏立秋立冬。並進名參。如泥雨即停。依奏。
二年七月敕。每年元日冬至立夏立秋立冬日。外命婦朝謁皇太后。自有常儀。不合前卻。自今已後。諸公主郡縣主。宜委宗正寺勾當。常參官母妻。禦史臺勾當。如有違越者。夫子奪一月俸。無故頻不到者。有司具狀聞奏。
十五年二月。太常寺奏。內外命婦。請至朝賀參奉前五日。宗正寺光祿內侍省計會進名。禦史臺具集日。轉牒諸司。餘准元和元年敕處分。依奏。
長慶四年三月。禮儀使奏。故事。命婦有邑號者。正至四立。並合行起居之禮。緣其日兩宮起居。若依舊章。事涉煩褻。今請正至日。即詣興慶宮起居訖。詣光順門起居。制可。
天祐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敕。冊皇太后。內外命婦。比合朝賀。今緣命婦未有院宇。兼慮或闕禮衣。若准舊儀。恐難集事。宜令各據章表稱賀。
皇太子冠
貞觀三年正月。有司上言。皇太子將行冠禮。宜用二月為吉。請退兵備儀注。上曰今東作方興。恐妨農事。令改用十月。太子少保蕭瑀奏稱。准陰陽家。用二月為勝。上曰。陰陽拘忌。朕所不行。若動靜必依陰陽。不顧禮義。欲求福祐。其可得乎。若行所當行。皆遵正道。自然當與吉會。且吉凶在人。豈假陰陽拘忌。農時甚要。不可蹔失。
開元六年。侍中宋璟上表曰。臣伏乙太常狀。以皇太子冠。准東宮典記。有上禮之儀。謹按上禮非古從南齊後魏。始有此事。而垂拱神龍。更扇其道。群臣斂錢獻食。君上厚賜答之。姑息施恩。方便求利。每緣一事。有此再煩。齊魏之風。故不足效。後車轍有前車之戒。應當取適。皇太子冠乃盛禮。自然合有錫賚。上臺東宮。兩處宴會。非不優厚。其上禮儀宜停。
皇太子加元服
貞觀八年二月三日。皇太子加元服。
永徽六年二月五日。皇太子加元服。內外文武官為父後者。賜爵一級。
顯慶四年十月十二日。皇太子加元服。
開元八年正月十一日。皇太子加元服。十二日。太子謁太廟。十三日。宴百官於太極殿。
皇太子見三師禮
貞觀十一年七月。禮部尚書王珪兼魏王師。上問黃門侍郎韋挺曰。泰昨與珪相見。若為禮節。挺對曰。見師之禮。拜答如儀訖。王問珪忠孝。珪答曰。陛下。王之君也。事君思盡忠。陛下。王之父也。事父思盡孝。忠孝之道。可以享天祐。餘芳可以垂後葉。王曰。忠孝之道。已聞教矣。願聞所習。答曰。漢東平王蒼雲。為善最樂。上曰。我常語泰。汝之事師。如事我也。泰每先拜珪。珪亦以師道自居。物議善之。
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。上謂房元齡蕭瑀曰。太子三師。以德導人者也。若師禮卑。則太子無所取則。於是詔令撰三師儀注。太子出殿門迎。先拜。三師答拜。每門讓。三師坐。太子乃坐。與三師書。前名惶恐。後名惶恐再拜。其年。皇太子承乾失德。魏王有奪嫡之漸。內外擬議。上惡之。謂侍臣曰。當今朝臣忠謇。無踰魏徵。我遣傅皇太子用絕天下之望。及草詔曰。徵其辭乎。皆曰。徵已拜侍中。必不受師傅。上曰。徵識吾此意。當不固辭。及詔為太子太師。徵自陳有疾。詔答曰。漢之太子。四皓為助。我之賴卿。即其義也。知公疾病。當臥護之。即拜奉詔。其年四月。英公勣為特進太子詹事。乃同中書門下三品。上謂勣曰。我兒新登儲貳。卿舊長史。今以宮事相委。故有此授。雖屈階資。可勿怪也。屬以幼孤。思之無越卿者。公往不遺李密。今豈有遺朕哉。勣雪淚致詞以謝。
是月。詔宰臣劉洎。岑文本。褚遂良。往來東宮。與皇太子遊處為賓客。初。洎上疏。以皇太子初立。宜尊師重學。與正人遊。故上嘉歎行焉。
太和八年十月。太常禮院奏。今月十七日。皇太子與太師相見。請前一日。開崇明門。內外門所司陳設。依奏。
開成三年四月敕。宣令師保賓客。詹事。左右春坊。五品已上官。每至朔望日。仗門下。與前件官。詣崇明門謁見皇太子。其一官兩員已上者。任分番。如遇陰雨休假。其輟朝放朝。並權停。
其年八月。敕太子太師鄭覃。每月與賓詹左右春坊五品已上官。謁見皇太子。宣令每月更添一日。以二十六日二十一日詣崇明門謁見。若遇陰雨休假。其輟朝放朝。即取以次雙日。餘准今年四月敕處分。九月敕。太子太師及東宮。每月二十六。詣崇明門謁皇太子宜停。
皇太子不許與諸王及公主抗禮
貞觀十一年。中書舍人高季輔上疏曰。臣竊見密王元曉等。俱是懿親。陛下友愛之懷。義高古昔。分以車服。委以藩維。須依禮儀。以副瞻望。比見帝子拜諸叔。諸叔亦答拜。王爵雖同。家人有禮。豈合如此。顛倒昭穆。伏望一垂訓戒。永循彜則。
顯慶三年正月二十一日詔。父母之尊。人倫以極。舅姑之敬。禮經攸重。苟違斯義。有斁彜倫。如聞公主出適。王妃作嬪。舅姑父母。皆降禮答拜。此乃子道亡替。婦德不修。何以式序家邦。儀刑列閫。自今已後。可明加禁斷。一依禮法。
神龍元年二月十五日。制曰。朕臨茲寶極。位在崇高。負扆當陽。雖受宗枝之敬。退朝私謁。仍用家人之禮。近代已來。罕遵軌度。王及公主。曲致私情。姑叔之尊。拜於子姪。違背禮典。情用憮然。自今已後。宜從革弊。安國相王及鎮國太平公主。更不得輒拜衛王重俊兄弟。及長寧公主等。宣示尊屬。知朕意焉。
鄉飲酒
貞觀六年詔曰。比年豐稔。閭裏無事。乃有惰業之人。不顧家產。朋遊無度。酣宴是耽。危身敗德。鹹由於此。每覽法司所奏。因此致罪。實繁有徒。靜言思之。良增軫歎。自匪澄源正本。何以革茲俗弊。當納之軌物。詢諸舊章。可先錄鄉飲酒禮一卷。頒行天下。每年。令州縣長官。親率長幼。齒別有序。遞相勸勉。依禮行之。庶乎時識廉恥。人知敬讓。
唐隆元年七月十九日敕。鄉飲酒禮之廢。為日已久。宜令諸州。每年遵行鄉飲酒禮。
開元六年七月十三日。初頒鄉飲酒禮於天下。令牧宰每年至十二月行之。至十八年。宣州刺史裴耀卿上疏曰。州牧縣宰。所主者。宣揚禮樂。典校經籍。所教者。返古還淳。上奉君親。下安鄉族。聖朝制禮作樂。雖行之日久。而外州遠郡。俗習未知。徒聞禮樂之名。而不知禮樂之實。竊見以鄉飲酒禮頒於天下。比來唯貢舉之日。略用其儀。閭裏之間。未通其事。臣在州之日。率當州所管縣。一一與父老百姓。勸遵行禮。奏樂歌至白華華黍南陔由庚等章。言孝子養親。及群物遂性之義。或有泣者。則人心有感。不可盡誣。但州縣久絕雅聲。不識古樂。伏計太常。具有樂器大樂。久備和聲。望天下三五十大州。簡有性識人。于太常調習雅聲。仍付笙竽琴瑟之類。各三兩事。令比州轉次造習。每年各備禮儀。准令式行禮。稍加勸獎。以示風俗。二十五年三月敕。應諸州貢人。上州歲貢三人。中州二人。下州一人。必有才行。不限其數。其所貢之人。將申送一日。行鄉飲酒禮。牲用少牢。以現物充。
大射
武德二年正月。賜群臣大射于元武門。四年八月。賜三品已上射于武德殿。
貞觀三年三月三日。賜重臣大射於元德門。
五年三月三日。賜文武五品已上射于武德殿。
六年三月三日。賜群臣大射于武德殿。
十一年三月三日。引五品已上。大射於儀鳳殿。
十六年三月三日。賜百僚大射於觀德殿。其年九月九日。又賜文武五品已上。射於元武門。
永徽三年三月三日。幸觀德殿。賜群臣大射。
五年九月三日。禦丹霄樓。觀三品已上行大射禮。四日。賜五品已上射於永光門樓。以觀之。
麟德元年三月三日。展大射禮。自後。遂不行此禮。
景雲二年。諫議大夫源乾曜。請行射禮。上表曰。臣聞聖王之理天下也。必制禮以正人情。人情正。則孝於家而忠於國。此道不替。所以理也。故君子三年不為禮。禮必壞。是以古之擇士。先觀射禮。所以明和容之義。非取樂一時。夫射者。別正邪。觀德行。中祭祀。辟寇戎。古先哲王。莫不遞襲。臣竊見數年以來。射禮便廢。或緣所司惜費。遂使大射有虧。臣愚以為所費者財。所全者禮。故孔子雲。爾愛其羊。我愛其禮。伏望令聖人之教。今古常行。天下幸甚。
先天元年九月九日。禦安福門觀百僚射。至八日乃止。
開元四年三月三日。賜百官射。時金部員外郎盧廙。與職方員外郎李蕃。俱非善射者。雖引滿俱不及垛。而互言工拙。蕃戲曰。與盧箭俱三十步。左右不曉。蕃箭去垛三十步。盧箭去身三十步也。八年九月七日。制賜百官九日射。給事中許景先駮奏曰。近以三九之辰。頻賜宴射。已著格令。猶降綸言。但古制雖存。禮章多缺。官員累倍。帑藏未充。水旱相仍。繼之師旅。既不足以觀德。又未足以威邊。耗國損人。且為不急。夫古天子以射選諸侯。以射飾禮樂。以射觀容志。故有騶虞貍首之奏。采蘩采蘋之樂。天子則以備官為節。諸侯以時會為節。卿大夫以循法為節。士以不失職為節。皆審志固行。德美事成。陰陽克和。暴亂不作。故諸侯貢士。亦試於射宮。容禮有虧。則黜其地。是以諸侯君臣。皆重意於射。射之禮也大矣哉。今則不然。眾官既多。鳴鏑亂下。以苟獲為利。以偶中為能。素無五善之容。頗失三侯之禮。官厚秩。禁衛崇班。動盈累千。其算無數。近河南河北。水澇處多。林胡小蕃。見寇郊壘。聖人憂勤。降使招恤。猶未能安。今一箭偶中。費一工庸調。用之既無惻隱。獲之固無慚色。考古循今。則為未可。且禁衛武官。隨番許射。能中的者。必有賞焉。此則訓武習戎。時亦不闕。待寇寧歲稔。率由舊章。則愛禮養人。天下幸甚。疏奏。遂罷之。至二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。敕大射展禮。先王儀。雖沿革或殊。而遵習無曠。往有陳奏。遂從廢寢。永鑒大典。無忘舊章。將射侯以觀德。豈愛羊而去禮。緬惟古詞。罔不率由。自我而闕。何以示後。其三九射禮。即宜依舊遵行。以今年九月九日。賜射于安福樓下。自此已後。射禮遂廢。
講武
武德元年十月四日詔。殺氣方嚴。宜順天時。申耀威武。可依別敕。大集諸軍。朕將躬自循撫。親臨校閱。至八年十一月十日。講武於同官縣。
貞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。皇帝從太上皇。閱武於城西。
顯慶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。講武於滍水之南。行三驅之禮。上設次於尚書臺以觀之。許州長史封道宏奏。尚書臺本因漢南郡太守馬融講尚書於此。因以為名。今陛下親降此臺。以觀校習。請改為講武臺。從之。
五年三月二十八日。講武於並州城北。上禦飛龍閣。引群臣臨觀之。左衛大將軍張延師為左軍。左右驍武等六衛。左羽林騎士屬焉。左武候大將軍梁建方為右軍。領威武候等六衛。右羽林騎士屬焉。一鼓而示眾。再鼓而整列。三鼓而交前。左為曲直圓銳之陣。右為方銳直圓之陣。三挑而五變。步退而騎進。五合而各復其位。許敬宗奏曰。延師整而堅。建方敢而銳。皆良將也。李勣曰。甲冑精新。將士齊力。觀之者猶震恐。況當其事乎。上曰。講閱者。安不忘危之道也。梁朝衣冠甚盛。文物亦多。侯景以數千人渡江。一朝瓦解。武不可黷。又不可棄。此之謂也。
麟德二年四月二十五日。講武於邙山之陽。上禦北城樓以觀之。
聖歷二年十月。欲以季冬講武。有司稽緩。延入孟春。麟臺監王方慶上疏曰。謹按禮記曰。月令。孟冬之月。天子命將帥。講武。習射禦。角力。此乃三時務農。一時講武。以習射禦。校才力。蓋王者常事。安不忘危之道。孟春之月。不可以講兵。兵者。干戈甲冑之總名。兵。金也。金性克木。春盛德在木。而舉金以害盛德。逆生氣也。孟春行冬令。則水潦為敗。雪霜大摯。首種不入。蔡邕月令章句雲。太陰新收。少陽尚微。而行冬令。以導水氣。故水潦至而敗生物也。雪霜大摯。折傷者也。太陰幹時。雨雪而霜。故大傷首種。首種。謂宿麥也。麥以秋種。故謂之首種。入。收也。春為沍寒所傷。故夏至麥不成長也。孟春講武。是行冬令。陰政犯陽氣。害發生之德。臣恐水潦敗物。雪霜損稼。夏麥不登。無所收入也。伏望天恩。不違時令。至孟冬教習。以順天道。手制答曰。循覽所陳。深合典禮。若違卿意。此乃月令虛行。佇起直言。用依來表。
先天二年十月十三日。講武於驪山之下。徵兵二十萬。戈鋋金甲。耀照天地。列大陣於長川。坐作進退。以金鼓之聲節之。三軍出入。號令如一。上體擐戎服。持大鎗。立於陣前。兵部尚書郭元振。以虧失軍容。坐於纛下。將斬之。宰臣劉幽求張說。跪於馬前諫曰。元振翼戴上皇。有大功於國。雖犯軍令。不可加刑。願寬宥以從人望。乃捨之。配流新州。給事中知禮儀使唐紹。以董軍儀有失。斬之。上既怒唐紹。左右猶望寬之。會有金吾衛將軍李邈。遽請宣敕斬之。時人痛惜紹而深咎邈。尋有制罷邈官。遂擯廢終身。薛訥為左軍節度。眾以元帥及禮官得罪。諸部頗亦失敘。惟訥及解琬軍不動。上令輕騎召訥等。至軍門不得入。禮畢。特加慰勞。
開元八年八月敕。國家偃武教。修文德。百年於茲矣。自運屬清平。人忘爭戰。俎豆之事。則嘗聞之。軍旅之禮。我所未暇。且五材並用。誰能去兵。四方雖安。不可忘戰。故周禮以軍禁糾邦國。以蒐狩習戎旅。不教人戰。是謂棄之。宜差使於兩京及諸州。揀取十萬人。務求灼然驍勇。不須限以蕃漢。皆放番役差科。惟令圍伍教練。辨其旗物。簡其車徒。習攻取進退之方。陳威儀貴賤之等。俾夫少長有禮。疾徐有節。將以伐叛懷服。將以保大定功。協於師貞。以宏武備。應須期集。及有蠲免。所司明為條制。仍別作優賞法聞奏。
至德二年八月。禦鳳翔府門。大閱。三年正月。禦翔鸞閣習武。自後遂廢。
大中六年五月敕。天下軍府有兵馬處。宜選會兵法能弓馬等人。充教練使。每年依禮教習。仍以其數申兵部。
牋表例
舊例上所及下。其制六天子曰制。曰敕。曰冊。皇太子曰令。親王公主曰教。尚書省下州。州下縣。縣下鄉。皆曰符也。下之達上。其制有六。上天子曰表。其近臣亦為狀。上皇太子曰牋。啟於其長上公文皆為牒。庶人之言曰辭。諸司相質問有三。曰關。關通其事。曰刺。刺舉。曰移。移其事于他司。移則通判之官。皆曰連署。
貞觀十九年正月。上征遼。發定州。皇太子奏請飛驛遞表起居。又請遞敕垂報。許之。飛表奏事。自此始也。其年五月十日。高士廉劉洎等表稱。皇太子與百官書疏。先無體式。請定其儀。詔。凡是處分論事之書。皇太子並畫令。太子左右庶子已下署姓名。宣奉行書案畫日。其餘與親友師傅等。不在此限。
天冊二年二月一日敕。自今已後。施敕行制。及內外官司奏狀文案。並大字。至聖歷元年四月十一日制敕。公文錢物倉庫。計贓科罪。傳符過所。各依式及別敕。作大字。餘尋常文按。解牒進奏。並依常式。
景龍三年二月。有司奏。皇帝踐阼。及加元服。皇太后加號。皇后皇太子立。及元日。則例。諸州刺史都督。若京官五品已上在外者。並奉表疏賀。其長官無者。次官五品以上者賀表。當州遣使。餘並附表。令禮部整比。送中書錄帳總奏。又應上表啟及奏狀。並大書一行。不得過一十八字。其署名不得大書。諸奏軍國事者。並須指陳實狀。不得漫引古今。凡須奏請者。皆為表狀。不得輒牒中書省。若事少者。即於表內具陳。使盡事情。若多不可盡書者。任於事前作一事條。表內不許重述。
景雲二年六月敕。南衙北門及諸門進狀。及封狀意見。及降墨敕。並於狀上晝題時刻。夜題更籌。
先天二年三月三十日誥。制敕表狀。書奏牋牒。年月等數。作一十二十三十四十字。
開元二年閏三月敕。諸司進狀奏事。並長官封題進。仍令本司牒所進門。並差一官送進。諸奏。事亦准此。中書門下禦史臺。不須引牒。其有告謀大逆者。任自封進。除此之外。不得為進。如有違者。並先決杖三十。
七年三月敕。胡書進表。並令西蕃所由州府繙訖封進。
十一年七月五日敕。三都留守。兩京每月一起居。北都。每季一起居。並遣使。即行幸未至所幸處。其三都留守。及京官五品已上。三日一起居。若暫出行幸。發處留守亦准此並遞表。
二十三年八月。儀制令。皇帝。天子。夷夏通稱。陛下。對策上表通稱。至尊。臣下內外通稱。乘輿。服飾所稱。車駕。行幸所稱。諸赴車駕所。及諸行在所。皇太子已下。率土之內。于皇帝皆稱臣。皇后已下。率土之內。於皇帝太皇太后皇太后。皆稱妾。六宮以下。率土婦人。於皇后皆稱妾也。百官上疏於太皇太后皇太后稱殿下。自稱皆曰臣。百官及東宮對皇太子。皆稱殿下。上啟表同。百官自稱名。宮官自稱臣。
天寶十載十一月五日敕。比來牧守初上。准式附表申謝。或因便使。或有差官。事頗勞煩。亦資取置。自今已後。諸郡太守等謝上表。宜並附驛遞進。務從省便。至十三載十一月二十九日詔。自今已後。每載賀正及賀赦表。並宜附驛遞進。不須更差專使。
會昌五年八月。禦史臺奏。應諸道管內州。合進元日冬至端午重陽等四節賀表。自今已後。其管內州並仰付當道專使發遣。仍及時催促同到。如闕事。知表狀判官。罰本職一月俸料。發表訖。仍先於急遞中申禦史臺。除四節外。非時別有慶賀。使司便牒支郡取表狀。急遞至上都。委留後官進奏。緣使司賀表先來。其郡表則待齊到。一時付遞中書發遣。如前卻。亦准四節制例處分。舊例支郡不賀者。即不用聚表賀奏。大中三年。應邊鎮及諸道奏事表。時有不題事由。舊制。引進狀內。每具所奏事由。時邊鎮節將。以討伐黨項羌。兵機急速。恐外人先知。因有此請。自後諸道。率多為例。亦無正敕及中書門下處分。
待制官
貞觀元年閏三月二十九日。太宗謂蕭瑀曰。朕少好弓矢。自謂能盡其妙。近得良弓十數。以示弓工。弓工乃曰。此皆非良材也。朕問其故。工曰。木心不正。則脈理皆邪。弓雖剛勁。而遣箭不直。非良弓也。朕始悟焉。朕以弓矢定四方。用弓多矣。而有天下日淺。得為治之意。固未及於弓。弓猶失之。何況於理。自是遂延耆老。問以政術。京官五品已上。更宿中書兩省。太宗每延與語。詢訪外事。務知百姓疾苦。政教之得失焉。
永徽六年十二月五日。詔禮部尚書宏文館學士許敬宗。每日待制于武德殿之西門。
顯慶四年二月二十八日。引諸色目舉人謁見。下詔策問之。凡九百人。李巢。張九齡。秦相如。崔行功。郭待封五人為上第。令待詔宏文館。每坐日。令五人隨仗供奉。
文明元年九月五日敕文。京官五品已上清官。每日于章善明福門。各一人待制。證聖元年。左衛冑曹參軍員半千充使吐蕃。辭日。則天謂之曰。久聞卿名。謂是古人。不意乃在朝列。境外小事。不足煩卿。宜且留待制也。遂與王處知石抱忠。並為宏文館學士。仍與著作佐郎路敬淳。分日於明德門待制。
先天三年十月五日敕。京清官及朝集使六品已上。每日兩人隨仗待制供奉。及宿衛官不在此例。至開元十四年七月。詔曰。比令百官。更直待制。期於讜議。時納箴規。不聞一言。甚無謂也。凡百庶僚。宜體朕懷。各盡昌言。以副虛佇。於是太子左庶子吳兢等各上疏。極言得失。
永泰元年三月敕。惟政之難。非賢勿乂。必稽於眾。允執其中。實使群材。用宏庶績。朕以國步未康。朝經或闕。思與文武藎臣。咨謀善道。尚書左僕射裴冕。右僕射郭英乂。太子少傅裴遵慶。太子少保兼禦史大夫白志貞。太子詹事兼禦史大夫臧希讓。左散騎常侍楊瓘。檢校刑部尚書王昂。檢校刑部尚書崔渙。吏部侍郎李季卿。王延昌。禮部侍郎賈至。杞王傅吳令珪等。並集賢待制。
大歷十四年六月八日。門下侍郎崔祐甫奏。伏以先天二年。令群臣直日待制。以備顧問。自今已後。准元敕文官一品以下。更直待制。待奏事官盡退。然後趨出。便於兩廊賜食。待進止。至酉時後放。陛下閒暇之際。時有召問。庶或上裨聖政。奉敕宜依。其待制官。每日未時放歸。至建中二年五月二日敕。宜令中書門下兩省。分置待制官三十員。仍于見任前資。及同正兼試。九品已上官中。簡擇文學理道。兵鋒法度優深者。具名聞奏。度支據品秩。量給俸錢。並置本收利供廚料。所須幹力什器廳宇等。並計料處分。左拾遺史館修撰沈既濟。上疏論之曰。伏以陛下今日之理。患在官煩。不患員少。患在不問。不患無人。且中書門下尚書官。自常侍諫。議補闕拾遺總四十員。及常參待制之官。日有兩人。皆備顧問。亦不少矣。中有二十一員。尚闕人末充。他司缺職。累倍其數。陛下若謂見官非才。不足以議。則當選求能者。以待其人。若欲廣務聰明。畢收淹滯。則當擇其可者。先補缺員。則朝無曠官。俸不徒費。且夫置錢息利。是有司權宜。非陛下經理之法。今官三十員。皆給俸錢。幹力。廚料。什器。建造庭宇。約計一月。不減百萬。以他司息利準之。當以錢二千萬為之本。方獲百萬之利。若均本配人。當復除二百戶。反復計之。所損滋甚。當今關輔大病。皆為百司息錢。傷人破產。積於府縣。實思改革。以正其源。又臣常計天下財賦耗斁之大者。唯二事焉。最多者兵資。次多者官俸。其餘雜費。十不當二事之一。所以黎人重困。杼軸猶空。方期緝熙。必藉裁減。豈俾閑官。復為食。藉舊而置。猶可苟也。若之何加焉。疏奏。從之。
貞元元年八月二十八日敕。宜令每日待制官。各陳所見一條。仗下後封進觀古略兼補闕拾遺。有足匡時。固宜無隱。如事煩細。非理道所切者。不須。其年十二月詔。延英視事日。令常參官七人對見。問以時政。有詆訐及不適事理者。上亦優容以遣之。
三年四月詔。常參官各以所見封進。每坐日三四人陳奏利害。
七年十月詔。自今已後。每禦延英殿。令諸司官長二人。奏本司事。俄又令常參官。每日二人引見。訪以政事。謂之巡對。
元和元年四月。正衙待制官兩員。禦史中丞武元衡奏。本置前件官。以備顧問。比來多不奏事。有同虛設。又貞元七年。更有次對官。難議兩置。去歲已停。今唯以六品已下清官。前例恐非盡善。伏請自今已後。兼以中書門下省。禦史臺。拾遺。監察禦史。及尚書省六品。諸司四品已上職事官。東宮師傅賓客詹事。及王府諸傅等。每坐日。兩人待制。正衙退後。令于延英候對。以為常式。敕中書省。禦史臺官。故事並不待制。如要論奏。但于延英候對。餘依。
其年九月詔。自今兩省官。每日令一人對。
二年二月。起居舍人鄭隨次對。面奉進止。令宣與兩省供奉官。自今已後。有事即進狀。其次對官宜停。
四年十月。禦史臺奏。應諸色請對官及待制。自今已後。並令前一日進狀來者。伏以延英開日。群臣皆不前知。遇陛下坐時。方進狀請對。或本司各有要事。便不得奏聞。今遣應候對官。前一日進狀。若以尋常公事。不假面論。但表章足以陳露。倘臨時恐有切務文字。不可進言。更俟後坐。動逾數辰。處置之間。便有不及。又請狀入之時。須在卯前。如後時者。聽不收覽。依奏。
太和二年九月。應合待制官。禦史臺奏。舊例。諸司官署簿。前三日具名銜報臺司。前一日具名銜聞奏。近皆逼日方報。錄奏常恐失時。請自今已後。如不是先陳牒請假。臨時不署簿者。請準朝參不到例。一任加罰。如併三度違犯。即具名聞奏。依奏。
開成五年三月敕制。法官朔望不要候對。初二年八月。文宗禦延英。對刑部郎中千乘王含。大理少卿李武韋紓等。自後朔望即對刑法官。以詳重輕也。至大中三年十月。宣待制官與諫官法官循環對。
侍讀
開元三年十月敕。朕每讀史籍。中有闕疑。時須質問。宜選耆儒博學一人。每日侍讀。遂命光祿卿馬懷素。右散騎常侍褚無量。更日入。
開成元年十一月。宰相李石奏。太子有侍讀。諸王亦曰侍讀。無降殺之禮。今後請改為諸王講讀。從之。
大中十二年四月。以諫議大夫鄭覃兵部郎中李鄴。為鄆王侍讀。居十六宅。後數日。改充夔王已下五王侍讀。居大明宮。仍五日一入乾符門講讀。懿宗即位。遂寢其事。
唐會要卷二十七
行幸
武德六年四月。幸故宅。改為通義宮。九年三月。幸昆明池。習水戰。
貞觀五年正月。幸左藏庫。賜二品已上帛。盡重而出焉。
六年三月十五日。幸九成宮。監察禦史馬周上疏曰。伏見明敕。以四月二日幸九成宮。臣竊惟太上皇春秋已高。陛下宜朝夕視膳。而晨昏起居。今所幸宮。去京三百餘裏。鑾輿動軔。嚴蹕經旬。非可以旦暮至也。脫太上皇情或思感。而欲即見陛下者。將何以赴之。且車駕今幸。本為避暑而往。然則太上皇尚留熱所。而陛下自遂涼處。溫清之道。臣竊未安。敕書既出。事已成就。願示速返之期。以開眾惑。
其年七月。幸慶善宮。賦詩。詩在雅樂卷。
其年冬。幸洛陽。至灞上。命祭漢文帝。至華陰。祭漢太尉楊震。上自為文。因謂司空忌等曰。昔朕在隋朝。數數經此。買飧而食。賃舍而宿。自平定禍亂。君臨四海。越十餘載。不涉此塗。今者出關。六軍清道。自省德薄。甚增祗懼。煬帝上承文帝餘業。海內殷阜。若止兩京去來。豈至傾敗。迺不顧萬姓。行役休。身戮國滅。為天下笑。雖帝祚長短。委以先天。而福善禍淫。亦由人事。豈直其君而已。近侍之臣。相次滅誅。若欲君臣長久。國無危敗。君有違失。臣須極言。我聞卿等言。縱不能當時即從。再三思量。終擇善而用。忌等拜舞稱賀。
七年。上將幸九成宮。散騎常侍姚思廉進諫曰。陛下高居紫極。寧濟蒼生。應須以欲從人。不可以人從欲。離宮遊幸。此秦皇漢武之事。非堯舜禹湯之所為也。上喻之曰。朕有氣疾。熱便頓劇。固非情好遊幸。甚嘉卿意。十一年二月九日。幸洛陽宮。至十二年二月五日還京。乙丑。幸河北縣。觀砥柱。因令勒名於上。以陳盛德。十日。幸蒲州。刺史趙元楷。課父老服黃紗罩衣。迎謁路左。盛飾廨宇。修營樓雉。欲以求媚。又潛飼羊百餘口。魚數千頭。將饋貴戚。上知而數之曰。朕省河洛。經歷數州。凡有所須。皆資官物。卿飼羊養魚。雕飾院宇。此乃亡隋獘俗。不可復行。當識朕心。改卿舊態。十四年。上欲幸同州校獵。櫟陽縣丞劉仁軌上疏曰。四時蒐狩。前王常典。事有沿革。未必因循。今年甘雨應時。秋稼甚盛。盡力收穫。月半猶未畢功。貧家無力。禾下始擬種麥。直據尋常科喚。田家已有所妨。今既祗供獵事。兼之修理橋道。縱大簡略。動費一二萬工。百姓收斂。實為狼狽。臣願陛下少留萬乘之尊。垂聽一介之說。退延旬日。收刈總了。則人盡閒暇。家得康寧。鑾駕徐動。公私交泰。上降璽書勞之。十九年正月。上征遼。親率領六軍。發洛陽。至定州。詔皇太子監國。至幽州。大饗軍士。車馬渡遼。圍遼東城。破之。以其城為遼州。又進次安市城。依山大戰。虜其將帥。因名所幸山為駐蹕山。遂還。命中書侍郎許敬宗為文。刻石以記其跡。敬宗曰。聖人與天地合德。山名駐蹕。蓋天意也。乘輿不復東矣。初。上將發。諫議大夫褚遂良上疏曰。臣遍求史籍。訖於近代。為人之主。無自伐遼。人臣往征。則有之矣。漢朝則荀彘楊僕。魏代則毌邱儉王頎司馬懿。猶為人臣。慕容真僭號之子。皆為其主。長驅高麗。虜其人民。削平城壘。陛下立功。同於天地。美化包于古昔。自當超邁百王。豈止俯同六子。陛下昔翦平寇逆。大有爪牙。年齒未衰。尤堪任用。唯陛下之所使。亦何行而不克。今太子新立。年實幼少。自餘藩屏。陛下所知。今一朝棄金湯之全。渡遼海之外。臣每三思。煩愁並集。特乞天慈。一垂省察。
二十年正月。幸晉祠。樹碑製文。
二十一年九月。太宗辟人。從兩騎幸故未央宮。遇一衛士。佩刀不去。車駕至。惶懼待罪。太宗謂之曰。仗司之失。非汝之罪。今若付法。當死者便數人。因赦去之。
永徽五年。車駕幸萬年宮。中夜。山水暴至。衝突元武門。宿衛者散走。右領軍郎將薛仁貴曰。安有天子有急。輒敢懼死。遂登門桄叫呼。以警宮內。上遽出乘高。俄而水入寢殿。上使謂仁貴曰。賴卿得免淪溺。始知有忠臣也。至上元中。召謂曰。往九成宮遭水。無卿已為魚矣。
顯慶二年閏正月十四日。幸洛陽。敕每事儉約。道路不許修理。是日微雨。至灞橋。禦馬蹶。禦史中丞許圉師。劾進馬官監門將軍斛斯政。則罪合死刑。請付法。上曰。馬有蹶失。不可責人。特原之。
三年十月十七日。上因于古長安城遊覽。問侍臣曰。朕觀故城舊址。宮室似與百姓雜居。自秦漢已來。幾代都此。禮部尚書許敬宗對曰。秦都鹹陽。郭邑連跨渭水。故雲渭水貫都。以象天河。至漢惠帝。始築此城。其後苻堅姚萇後周。並都之。上又問曰。昆明池是漢武帝何年開鑿。敬宗對曰。武帝遣使通西南夷。為昆明國所蔽。故因鎬之舊澤。以穿此池。用習水戰。元狩三年是也。上因命檢秦漢已來。歷代宮室處所以聞。
龍朔元年九月。幸天宮寺。以高祖龍潛時舊宅故也。
麟德二年十月二十九日。發東都。赴東嶽。十一月二十日。至濮陽。上問丞相竇德元曰。濮陽爽塏。信良邑也。古謂之帝邱。何也。德元不能對。禮部尚書許敬宗策馬前曰。臣能知之。昔者。顓頊實居此地。以王天下。其後昆吾氏因之。至春秋時。衛成公自楚邱徙居之。既是顓頊所居。故謂之帝邱。爰在漢晉。隸於京師。臣聞有德者啟其國土。失道則喪其疆宇。自古名都美邑。居者不一姓。故有國有家者。不可不慎也。上曰。濟水與濟源。斷絕不可屬。何故使然。對曰。禹貢導兗水東流為濟。入於河。自此潛流地下。過河而南。侵出為滎澤。又潛流至曹濮之閒。散出平地。漸合而東流為汶水。自南注之。古者五行皆有官守。水官不失其職。故辨其味與色。潛流復出。合而更分。皆能識之。尚書所載。與今同矣。上曰。濟水細微。而稱四瀆。何也。對曰。爾雅雲。瀆者獨也。言不因餘水。能獨赴海故也。且天有五星。運而為四時。地有五嶽。流而為四瀆。人有五事。用而為四支。五陽數也。陽者光曜。陰者晦昧。故晨星潛伏而難見。濟水潛流而數絕。狀雖微細。其實尊也。上稱善。敬宗退而告人曰。大臣不可無學。我以德元不能對。心實恥之。德元聞之曰。人各有能。有不能。善守其拙。不強其所不能。我所能也。英國公李勣曰。敬宗多聞。信美矣。德元之言。亦善也。
總章二年八月一日。詔以十月幸涼州。時隴右虛耗。議者鹹雲。車駕西巡不便。上聞之。召五品以上謂曰。帝王五載一巡狩。群後四朝。此蓋常禮。朕欲暫幸涼州。今聞在外鹹謂非宜。何也。宰臣已下。莫有對者。詳刑大夫來公敏曰。陛下巡幸涼州。遐宣王略。求之故實。未虧令典。但隨時度事。臣下竊有所疑。既是明制施行。所以不敢塵黷。奉敕顧問。敢不盡言。近高麗雖平。扶餘尚梗。兼西道經略。兵猶未停。且隴右諸州。人戶尤少。供億鸞駕。備擬稍難。臣聞在外。實有竊議。上曰。卿等既有此言。我止度隴。存問父老。蒐狩即還。竟下詔停西幸。無何。擢公敏為黃門侍郎。賞能直言也。
調露元年九月七日。幸並州。以度支郎中狄仁傑為知頓使。並州長史李沖元。以道出妒女祠。俗雲。盛服過者。必致風雨雷雹之災。遂發數萬人。別開禦道。仁傑曰。天子之行。千乘萬騎。風伯清塵。雨師灑道。何患妒女之害。遽令罷之。上聞之。歎曰。真大丈夫。
聖歷三年七月。幸三陽宮。有胡僧邀駕。看葬舍利。上許之。千乘萬騎。鹹次於野。內使狄仁傑跪於馬前曰。佛者夷狄之神。君者天下之主。當重闈難見。居安慮危。上路崎嶇。既為難衛。庸僧詭惑。何足是憑。且君舉必書。不可不慎。上中路而還曰。庶成吾直臣之氣也。
長安四年正月。幸西涼。洛陽縣尉楊齊哲上書諫曰。臣聞古先哲後。咸以為獨智不可以任己。專欲不可以違眾。所以樹板徵謗。懸鼓納諫。思聞過而從善。全直言而沃心。用能綱紀天下。統成大業。經曰。無為而理者。其舜也與。夫何為哉。安人之道。貴於省事。陛下以大足元年冬。迺睠鹹京。長安三年冬。還洛邑。四年。又將西幸。聖躬得無窮於車轝乎。士卒得無弊於暴露乎。扈從僚屬。俶裝而不濟。隨駕商旅。棲泊而匪寧。東周之人。鹹懷嗟怨。昔者。周穆王欲周行天下。使皆有車轍馬跡。祭公謀父作祈招之詩。以止王心。陛下玉琯四周。金輿三駕。車轍馬跡。雖未出於兩都。巡狩省方。事不師於五載。雷動天轉。海運山移。儼彼六龍。歲適千里。此亦近于刑人之力矣。安人之道。臣用有疑。此邦父老。抗表留駕。陛下告以吐蕃和親為詞。臣愚以為未得也。況吐蕃蕞醜。西隅咫尺。自京到洛。曾不崇朝。陛下乃欲務其艱遠。惠然從之。夫千鈞之弩。尚不為鼷鼠發機。況萬乘之君。輕為邊戎枉駕。夫人至賤而不可簡。至愚而不可欺。經曰。可畏非人。是人不可欺也。今陛下此言。是欺下也。使國史何以書之。臣朽才淺學。竊為陛下籌之。陛下今幸長安也。乃是背逸就勞。破益為損。何者。神都帑藏儲粟。積年充實。淮海漕運。日夕流衍。地當六合之中。人悅四方之會。陛下居之。國無橫費。長安府庫及倉。庶事空缺。皆藉洛京。轉輸價直。非率戶徵科。其物盡官庫酬給。公私縻耗。蓋亦滋多。陛下居之。是國有橫費。人疲重徭。由此言之。陛下之居長安也。山東之財力日匱。在洛邑也。關西百姓。賦役靡加。背逸就勞。破益為損。殷鑒不遠。伏惟念之。文王敬授民時。所重惟穀。今陛下鑾輅以明年正月即塗。歲首是就耕之初。駕行非務農之意。無乃不可乎。
神龍三年十月十七日敕。行幸每頓入宿兵。及三衛。並令伍伍相保。其押官責名品。明作文簿。別送與金吾。
景龍二年十二月。幸新豐溫湯迴。幸兵部尚書韋嗣立山莊。封為逍遙公。改鳳凰原為清虛原。鸚鵡谷為幽棲穀。四年五月。上微行。與後觀燈部邑。因幸中書令蕭至中宅。令宮女數千人看燈。多有逃逸。其年四月。又幸龍慶池泛舟。宴侍臣。
開元五年正月十日。幸東都。右散騎常侍褚無量陳意見上表曰。臣聞巡方問俗。大化所先。故帝舜巡狩。望秩山川。遍於群神。漢景帝巡狩。祠黃帝於橋山。章帝東巡。祠帝堯於鹹陽。武帝巡狩。望祠虞舜於九疑。宣帝幸甘泉。郊泰畤。幸河東。祠後土。高祖過魏。祠無忌之墓。過趙。封樂毅之後。章帝巡狩。至沛。祠桓譚之塚。魏武祠喬元之墓。自古巡狩。鹹致享祀。略而言之。有如此者。伏願陛下行幸所過之處。有名山大川。邱陵墳衍。古之帝王。及忠臣烈士。備在祠典。皆合致祭。望令所管州縣。據圖經具錄先報。又天子巡狩所至之處。命太師陳詩。以觀人好惡。不敬不孝。削地黜爵。有功於人。加秩進賞。蓋慮夫州牧縣宰。德化未敷。下情不得上通。故親問風俗。臣又聞堯都平陽。舜都蒲阪。禹都安邑。今河東地也。誠以欽明文思。光宅天下。堯之道也。明四目。達四聰。舜之德也。奠山川。定貢賦。禹之功也。雖其人已沒。而其教克明。陛下將幸東都。仍從北路。豈不觀覽聖跡。想象遺風。且人主行幸。禮必有名。請下制書。曉示天下。知取北路之意。自古受命之君。必興滅繼絕。崇德報功。故禮曰。武王克殷。未下車而封帝舜之後於陳。下車而封大禹之後於杞。漢武帝過洛陽。以周子南君。封為周後。漢高祖撥亂。日不暇給。猶修祀六國。成帝追蕭何。曹參。周勃。蘄歙。夏侯嬰。陳平。張良等一百餘人。皆復爵紹家。傳之不絕。周以蕃屏為約。事在繼代。漢以山川為誓。義存長久。臣又聞之。存人之國。大於救人之災。立人之後。重于封人之墓。伏願駕到東都。先崇繼絕。唐初已來。至於今日。有功臣名相。並加收敘。其有正嫡已絕。請傳支庶。故殷朝繼及。無廢近親。周室興亡。貴存身後。繼高密者累葉。豈專鄧禹之主裔。嗣平陽者累世。何必曹參之嫡孫。臣愚謂生有其功。死非其罪者。雖在黎庶。並聽承襲。臣所上事。如堪收錄。伏願裁之。及車駕至永寧縣崤穀。馳道隘陋。車騎停擁。河南尹李朝隱。知頓使戶部侍郎王怡。並失其部署。上令黜之。侍中宋璟奏曰。陛下富有春秋。方事巡狩。一以墊隘。致罪大臣。恐將來人受艱獘。於是遽命捨之。璟拜謝曰。陛下責之。是怨歸於上。而恩出於下。請且待罪於朝。然後詔復其職。則進退得其度矣。上深善之。
十一年正月二日。發東都。北巡。二十五日。至並州。兵部尚書張說進言曰。太原是國家大業所起。陛下宜因行幸。振威耀武。並建碑紀德。以申永思之意。若便入京。路由河東。有漢武脽上後土之祀。此禮久闕。歷代莫能行之。願陛下紹斯墜典。以為三農祈穀。此誠萬姓之福也。上從其言。
十二年十一月四日。幸東都。十日至華州。命刺史徐知仁。與信安郡王褘。勒石于華岳祠南之通衢。上親制文及詩。舊路在嶽北。因是移于岳南也。至十三年七月七日。碑成。乃打本立架。張於應天門。以示百僚。
十三年十月十一日。發東都。赴東岱。十三日。至嘉會頓。上校獵。引諸番酋長入仗。並與之弓箭。供奉左右。時有兔起於禦馬前。上引弓旁射。獲之。突厥朝命使阿史那德吉利發。便下馬捧兔。跳躍蹈舞。謂譯者曰。天可汗神武。天上則有。人世無也。上因問飢不。對曰。仰觀聖代如此。十日不食。猶為飽也。自是常令突厥入仗馳射。起居舍人呂向上疏諫曰。鴟梟不鳴。未為瑞鳥。猛虎雖服。豈齊馴獸。由是醜性毒行。久務常積也。夫突厥者。正同此類。今陛下收其頃效。雜以從官。赴封禪之禮。參玉帛之會。詔許侍遊。召入禁仗。賜以馳逐。操弓乘馬。競飛鏃於前。同獲獸之樂。儻此等各懷犬吠。交肆盜。荊卿詭動。何羅竊至。蹔逼嚴蹕。稍冒清塵。縱單於為醢。穹廬為洿。何塞過責。伏願勿復親近。使有分限。待不失常。歸於得所。孰不幸甚。太子左庶子吳兢諫曰。陛下緣自洛邑。告禪岱宗。行經數州。屢以畋獵為事。伏恐外荒之攸漸。誠非致治之所急。況登封告成。禮容甚大。伏願罷此畋遊之事。充備文物之儀。又貞觀時。太宗文皇帝凡有巡幸。則博選識達古今之士。以在左右。每至前代興亡之地。皆問其所由。用為鑒誡。伏願陛下遵而行之。則與夫騁奔馬于澗穀。要狡獸于叢林。不慎垂堂之危。不思馭朽之變。安可同年而較其優劣也。
二十年十月十二日。自東都幸太原。至太行阪。路隘椑車。問左右曰。車中何物。左右奏曰。禮。天子出則載椑車以從。先王之制也。上曰。焉用此。命焚之。天子出。從旡椑車。自此始也。
二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敕。兩京行幸。緣頓所須。應出百姓者。宜令每頓取官錢一百千。又作本取利充。仍令所由長官專勾當。不得抑配百姓。
貞元三年十二月。上獵於新店。幸野人趙光奇家。問曰。百姓樂乎。對曰。不樂。上曰。仍歲頗稔。何不樂乎。對曰。蓋由陛下詔令不信於人。所以然也。前詔雲。於兩稅之外。悉無他徭。今非兩稅。而誅求者殆過之。後詔雲。和糴于百姓。曾不識一錢而強取之。始雲所糴粟麥。納於道次。今則遣致於京西。破產奉役。不能支也。百姓愁苦如此。何有於樂乎。雖頻降優恤之詔。而有司多不奉之。亦恐陛下深在九重。未之知也。上感異之。因詔復除其家。
七年七月。幸章敬寺。賦詩曰。招提邇皇邑。複道連重城。法筵會早秋,駕言訪禪扃。嘗聞大僊教。清淨終無生。七物匪吾寶。萬行先求成。名相既雙寂。繁華奚所榮。金風扇微涼。遠煙凝翠晶。松院靜苔色。竹房深磬聲。境幽真慮恬。道勝外物輕。意識本非悅。含毫空復情。百寮畢和。亦書於壁。其後。京兆尹薛。請以上詩序。皇太子書。刻于石而填之以金。從之。
十二年四月。左右十軍使奏雲。鑾駕去冬巡幸諸營。於銀臺門外立石碑。以紀聖跡。可之。其碑立於亭子門外。高二丈二尺。
元和十五年六月。時以皇太后居興慶宮。穆宗皇帝與六宮侍從。迴幸左神策軍。賜物有差。自後凡三日一幸左右神策軍。及晨輝樓。九僊望僊等門。觀角觝諸戲。其年七月。幸安國寺。觀盂蘭會。
其年八月。幸勤政樓。問人疾苦。九月。幸魚藻池。大張樂。觀競渡。
十一月二十日。將幸華清宮溫湯。宰臣疏請罷行。禦史大夫李絳。率百寮與常侍崔元略等又疏諫。三請不從。又伏延英門。及暮方退。二十一日。上以天未辨色。由複道而往。即日還宮闕。
十二月。幸右軍擊鞠。遂畋於城西。
長慶二年十月。上由複道幸鹹陽。止於善因佛寺。施僧錢百萬。縣令絹百尺。其年十一月。太后幸華清宮石甕寺。命景王率禁軍五百騎侍。翌日。上幸華清宮。迎太后。遂狩於驪山。
四年二月。上初聽政。群臣展入閣之儀。退朝。幸飛龍廄。
寶歷二年二月。將幸東都。敕檢修東都已來舊行宮。上自臨禦以來。常欲東幸。宰臣等不諫。上意益堅。常正色謂宰臣曰。朕去意已定。李逢吉頓首言曰。陛下貴為天子。富有四海。天下一家。何往不可。臣等以為不可者。以干戈未甚●。邊鄙未甚寧。竊恐人心動搖。伏惟稍迴聖慮。天下幸甚。上竟不聽。乃命檢計。人情大擾。百執事相繼獻疏。亦不省。會裴度自興元入朝。因別對奏雲。國家建立都邑。蓋備巡遊。然自艱難已來。此事遂絕。今東都宮闕。營壘廨宇。悉已荒廢。陛下必欲行幸。亦須緩緩修葺。上曰。如卿言。即不去亦得。何止後期遂罷行計。其年三月。上幸魚藻宮。觀競渡。六月。幸凝碧池觀魚。
太和四年七月。幸梨園會昌殿。觀新樂。
九年八月。幸左軍龍首殿。因幸梨園會含光殿。大合樂。
開成元年三月。幸龍首池。觀內人賽雨。因賦暮春喜雨詩曰。風雲喜際會。雷雨遂流滋。薦幣虛陳禮。動天實精思。漸浸九夏節。復在三春時。霢霂垂朱闕。飄颻入綠墀。郊坰既霑足。黍稷有豐期。百辟同康樂。萬方佇雍熙。
大中十一年正月。車駕將幸華清宮。時兩省官進狀論奏。乃下詔曰。朕以驪山近宮。貞聖廟貌。未曾修謁。聽政之暇。或議一行。蓋崇禮敬之心。非以盤遊為事。卿等援經據古。列狀獻章。深睹盡忠。已允來請。
鹹通十二年五月。幸安國寺。賜講經僧沈香高座。